DB14/1930-2019 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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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 14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1930-2019
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11-01  发布
2020-05-01  实施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4 /1930-2019,再生橡胶,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大气污染物,DB14/1930-2019 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再生橡胶行业生产工艺、装备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再生橡胶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恶臭污染物和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是再生橡胶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未规定的项目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山西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按照从严原则,执行相应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山西科城环保产业协同创新研究院、平遥县橡胶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浩、司雷霆、吴丽玲、袁进、刘澎、解磊、张勇、何泓、迪世靖、李瑞云、秦艳、张浩、李杨、范睿、李洋、崔尚成。
本标准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2日批准。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内容摘抄:

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橡胶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与分析方法、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现有再生橡胶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再生橡胶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同时也适用于独立胶粉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再生橡胶行业reclaimed rubber industry

以废旧轮胎等废旧橡胶制品为主要原料,以各种再生剂(活化剂、软化剂等)为辅料,经胶粉生产、脱硫、冷却、炼胶等工序,制取再生橡胶的行业。
3.2胶粉生产rubber powder production
将废旧轮胎等废旧橡胶制品经切酱、切条、切块、破碎、纤维分离或磁选等流程加工处理而得胶粉的过程。
3.3脱硫devulcanizing
用不同加热方式或其他传能及相应设备,使硫化橡胶粉在再生剂的参与下,获得具有类似生胶性能的化学物理降解过程。
3.4活化剂reclaim activator
提高塑化反应活性,缩短再生时间的专用助剂.
3.5软化剂reclaim softener
浸润胶料以提高塑性的物理增塑剂。
3.6挥发性有机物volati1 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7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8苯系物benzene homologues
苯系物是指分子式中只含有一个苯环的芳烃统称。本标准中的苯系物仅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及苯乙烯合计。
3.9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简(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简出口计的高度。

3.10最高允许排放浓度n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排气简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1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简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2企业边界enterprise boundary
再生橡胶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
3.13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
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4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再生橡胶企业或生产设施。
3.15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建的再生橡胶生产建设项目。
4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自2021年5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自2020年5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5排气简高度处于表1和表2所列的两个排气简高度之间时,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排气简高度大于50m,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简高度低于15m,按外推法计算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确定某排气简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其计算方法按GB16297一1996中的附录B执行。
4.1.6排气简高度应高出周围200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限值严格50%执行。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3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见附录A。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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