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1049.3-2015 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3部分:城镇生活用水定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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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60.25
B11
B14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1049.3-2015
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3部分:城镇生活用水定额
2015-06-01 发布
2015-07-01 实施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DB14/T1049
《山西省用水定额》分为三个部分:
一一第1部分:《农业用水定额》;
一一第2部分:《工业企业用水定额》;
一一第3部分:《城镇生活用水定额》。
本部分为DB14/T1049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西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西省水资源研究所、山西省水资源管理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宏义、潘桂花、汤寅飞、张蕊、袁帅、杨士荣、陈青坡、郭天恩、渠性英、张天锋。
内容摘抄:
山西省用水定额第3部分:城镇生活用水定额
1范围
DB14T1049的本部分规定了城镇生活用水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用水行业分类和代码、用水定额。
本部分适用于山西省开展城镇涉水规划编制、节水管理、取水许可管理、取用水计划管理、规划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17367 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
GBT5033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CJT3070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城镇居民每人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标准中此项指标值的单位用“L/p·d”(即升/人日),是一个阶段日期的平均数,一般按年用水总量计算日平均值方法确定。此指标作为计算月或年度考核周期对城镇居民用水总量的基础值。也称为“小生活用水定额”。
3.2城镇生活综合用水定额
城镇居民每人每日平均综合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标准中此项指标值的单位用“L/p·d”(即升人·日),是一个阶段日期的平均数。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第三产业用水、公共建筑用水、市政用水之和按照城市居民人口的平均值。也称为“大生活用水定额”。此定额不包括城市供水管网漏失量及河湖生态用水量。
3.3城镇公共生活用水定额
在一定时段内按照相应的城镇公共生活核算单元确定的平均单位用水量的限额,核算单元指核定用水户所选取的与用水量关系密切的计算单位,如人数、面积、床位等。
4总体要求
4.1按照《水法》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城镇居民的用水安全。
4.2坚持节水优先的原则,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居民节水意识,完善用水计量监测系统,大力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和中水利用管网,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4.3进一步推进城市水价改革,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阶梯水价机制,理顺黄河水、本地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城市供水水源的比价关系,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