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6962-2005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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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6962-2005代替GB6962-1986
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aerial photography of 1:500 1:1000 1:2000 scale topographic maps
2005-04-19发布 200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次
前言…I
1范图……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航摄计划与航摄设计1
4飞行质量和摄彩质量5
5成果质量检查…7
6成果整理和验收…8
7航摄器材和航摄成果的保管…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航摄鉴定表…11
附录B(资料性附录)航空摄影常用计算公式12
附录C(规范性附录)航摄底片压平质量检查方法…15
附录D(资料性附录)航摄资料移交书…16
附录E(资料性附录)航摄底片移交清单…17
附录F(资料性附录)航摄像片、像片索引图移交清单18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6962一1986《1:500、1:1000、1i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本标准对GB6962一1986重点作了如下内容的改动:
一将原标准中“航摄的基本要求”改为“航摄计划与航摄设计”,对整体内容进行调整,并增加了航空胶片的测定方法;
在摄影质量中增加了“有关彩色红外摄影影像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标准可参照MH/T1004相关规定执行”的内容:
一将“成果质量检查”单独列为一节,就检查项目和检查方法逐一进行详尽规定:副去原标准中“附录B常用显影液、定影液配方”及“附录C航摄底片(像片〕水洗质量化学检查方法”两项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和江苏省测绘研究所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恒福、成燕辉、马聪丽。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6962-198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的技术要求、成果质量的检查方法及航摄器材和航摄成果的保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测制1500,1:1000、1¥2000地形图和影像图的航空摄影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519缩微摄影技术冲洗后的缩微胶片中硫代硫酸盐残留量的测定亚甲蓝光度法(neq ISO417:1977)
GB/T9045感光材料分辨率的测定(eqv ISO6328:1982)
GB/T9862黑白航空照相胶片感光度和平均斜率测定方法(eqv ISO7829:1986)
GB/T15661-19951:5000,1:10000,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16176一1996航空摄影产品的注记与包装
GJB647航空摄影胶片变形率的测定方法
HG/T3009胶片及片基机械扫描法厚度的测定
MH/T1004彩色红外航空摄影影像质量控制
MH/T1005摄影测量航空摄影仪技术要求
MH/T1006航空摄影仪检测规范
MH/T1009航空摄影技术设计规范
3航摄计划与航摄设计
3.1航摄计划的程序及要求
3.1.1航摄合同的签定
根据测图需要提出航摄要求,并向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由用户和航摄单位共同商定有关具体事项,制定航镊计划,签订航摄合同。
3.1.2航摄合同的主要技术内容
a)航摄地区和航摄面积(摄区范围应以经纬度和图幅号用略图标明,摄区略图的编绘格式及要求按GB/T16176一1996附录B的规定执行):
b)测图方法、测图比例尺和航摄比例尺:
c)航线敷设方法、像片航向和旁向重叠度:
d)航摄仪类型、技术参数和需要配备的航摄附属仪器及相关参数:
e)航摄胶片型号及对其他感光材料性能的要求:
f)需提供的航摄成果名称和数量:
g)执行航摄任务的季节和期限:
h)特殊的技术要求等。
3.2航摄设计
3.2.1设计用图的选择
应选择质量可靠、现势性较好的地形图作为航摄设计用图。为确保航线敷设和导航的准确性,设计用图的比例尺一般应根据航摄比例尺按表1规定选用。
如摄区内其有相应的DEM,且其精度满足要求,可使用DEM进行设计。
3.2.2航摄比例尺的选择
航摄比例尺应根据大比例尺航测测图的特点,结合摄区的地形条件,在确保测图精度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缩短成图周期、降低成本,提高测绘综合效益的原则在表2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4飞行质量和摄形质量
4.1飞行质量
4.1.1像片重叠
4.1.1.1航向重叠度一般应为60%65%:个别最大不应大于75%,最小不应小于56%。当个别像对的航向重叠度虽然小于56%,但大于53%,且其相邻像对的航向重叠度不小于58%,能确保测图定向点和测绘工作边距像片边缘不少于1,5cm时,可视为合格。沿图幅中心线和沿旁向两相邻图幅公共图廓线敷设航线,要求实现一张像片覆盖一辐图和一张像片覆盖四幅图时,航向重叠度可加大到80%一90%。
4.1.1.2相邻航线的像片旁向重叠度一般应为30%~35%,个别最小不应小于13%。按图幅中心线和旁向两相邻图幅公共图廓线敷设航线时,至少要保证图廊线距像片边缘不少于1.5cm。
4.1.2像片倾斜角
像片倾斜角一般不大于2°,个别最大不大于4°。
4.1.3像片旋偏角
4.1.3.1航摄比例尺小于1:7000,相对航高大于1200m时,旋偏角一般不大于6°,最大不超过8°,
4.1.3.2航掇比例尺小于13500,大于或等于1:7000时,旋偏角一般不大于8,个别最大不超过10°。
4.1.3.3航摄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3500,旋偏角一般不大于10°,个别最大不超过12°。
4.1.3.4当采用数字测图方法时,在确保像片航向和旁向重叠度满足4.1.1要求的前提下,像片旋偏角可在上述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相应放宽2执行。
4.1,3.5在一条航线上达到或接近最大旋偏角的像片数不应超过三片,且不应连续:在一个摄区内出现最大旋偏角的像片数不应超过摄区像片总数的4%。
4.1.4航线弯曲度
航线弯曲度不大于3%。
4.1,5航高保持
4.1.5.1同一条航线上相邻像片的航高差不应大于20m:最大航高与最小航高之差不应大于30m。
4.1.5.2航摄分区内实际航高与设计航高之差不应大于50m,当相对航高大于1000m时,其实际航高与设计航高之差不应大于设计航高的5%。
4,1.6摄区、分区、图廓盖保证
4.1.6.1摄区边界覆盖保证:航向覆盖超出摄区边界线不少于一条基线。旁向覆盖超出摄区边界线一般不少于像幅的50%,最少不少于像幅的30%,按图幅中心线和旁向两相邻图幅公共图哪线敷设航线时,旁向覆盖超出摄区边界线(图廓线)最少不少于像幅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