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35048-2015 水电工程验收规程(附条文说明)
附件大小:5.18MB附件格式:1个直链文件,格式为pdf
所属分类:电力能源
分享会员:古德
分享时间:2022-11-26
最后更新:
资源简介/截图:
NB ICS27.140 P59
备案号J2043—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 35048——2015代替DL/T5123——2000
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of hydropower projects
2015-04-02 发布2015-09-01 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根据《国家能源局2010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0)320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截流验收、蓄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修订了规程的适用范围;
——修订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内容;
——修订了验收依据的规定;
——修改了验收工作组织的规定;
——修订了验收申请的规定;
——修订了截流、蓄水、机组启动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增加了截流、蓄水、机组启动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和方法的规定;
——修订了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的规定;
——增加了验收工作大纲和验收鉴定书的编制规定;
——修订了验收有关依据资料清单目录。
1.0.1 为规范和加强水电工程验收管理,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满足工程任务要求,实现项目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要求,编制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的验收。其他建设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机组启动验收也应按本规程的要求执行。其他水电工程亦可按本规程执行。
1.0.3 水电工程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1 阶段验收。包括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分别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应阶段验收。
2 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以及特殊单项工程验收通过后进行。特殊单项工程验收不影响枢纽工程等专项验收。
1.0.4 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进行验收。
1.0.5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1.0.6 工程截流、蓄水、机组启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应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
1.0.7 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2 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3 项目核准(审批)文件。4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经项目主管部门技术审查通过的专题报告、重大设计变更报告、概算调整及相应的审查、批复意见,以及相应设计文件与图纸。5 工程建设的有关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
1.0.8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按相关法规和规定办理。
1.0.9 水电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1.0.10 水电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1 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有业绩、能力单位作为技术主持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担任,亦可委托技术主持单位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技术主持单位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担任。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由所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2.1.2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项目法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担任。
2.1.3 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项目法人与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协商确定,但副主任委员应包括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
其他工程大型水电厂的机组启动验收组织可执行相关行业规定,但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包括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
2.1.4 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必要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2.1.5 验收委员会下设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主持单位组织,承担技术预验收工作和验收委员会授权的工作。
2.1.6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工作,并协助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2.2.1 工程截流验收,项目法人应在计划截流前6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截流验收申请。
2.2.2 工程蓄水验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计划下闸蓄水前6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蓄水验收申请。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技术主持单位。
2.2.3 机组启动验收,项目法人应在第一台水轮发电机组进行启动验收前3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机组启动验收申请,同时抄送电网经营管理单位。
2.2.4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前3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技术主持单位。
2.2.5 特殊单项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在特殊单项工程验收计划前3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申请。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技术主持单位。
2.2.6 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基本完工或全部机组投产发电后的12个月内,开展竣工验收有关工作,按相关法规办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可单独或与枢纽工程专项一并报送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申请。单独报送的,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技术主持单位。
2.3.1 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与会同验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成立验收委员会。
2.3.2 验收委员会应制定并印发验收工作大纲,验收工作大纲主要编写内容见本规程附录A。
2.3.3 技术主持单位应组织专家组开展工程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听取有关单位汇报,评审验收资料。
2.3.4 验收委员会召开工程验收会议,研究确认验收条件。
2.3.5 提出验收工作成果。
2.4.1 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是验收鉴定书。验收鉴定书应由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名单、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名单。验收委员会专家组的技术预验收意见应作为验收鉴定书附件。验收鉴定书主要编写内容见本规程附录B。
2.4.2 验收结论必须经 2/3 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2.4.3 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的附件。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验收主持单位的裁决文件应作为验收鉴定书的附件;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2.4.4 其他建设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机组启动验收中,项目法人与电网经营管理单位持有疑义的,应将验收意见及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2.4.5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八份,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验收鉴定书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2.5.1 验收所需的资料,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成。各单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验收所需提供资料和备查资料清单见本规程附录C。
2.5.2 验收资料正本应加盖单位公章。
2.5.3 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主要资料应按规定归档。
1 总则…………………………………………………………………………1
2 基本规定 ……………………………………………………………3
3 截流验收 ……………………………………………………………………7
4 蓄水验收………………………………………………………………………10
5 机组启动验收…………………………………………………………………14
6 特殊单项工程验收…………………………………………………………18
7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21
8 竣工验收…………………………………………………………………………24
附录A 验收工作大纲(主要编写内容)…………………………………26
附录B 验收鉴定书(主要编写内容)……………………………………28
附录C 验收应提供的依据性文件、资料……………………………………30
本规程用词说明………………………………………32
附∶条文说明………………………………………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