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1105-2015 太原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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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60
P40
DB14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1105-2015
太原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2015-12-15 发布
2016-01-15 实施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太原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之一,该系列标准为:
—DB14/T1102-2015《太原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总则》
一DB14/T1103-2015《太原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一DB14/T1104-2015《太原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DB14/T1105-2015《太原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本标准依据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太原市排水管理处、太原理工大学、太原市再生水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小丽、宋正光、刘吉明、范海洋、任琳、岳秀萍、李晓崴、王国英、陈彩萍、郑轶雄、任景荣、张文燕、刘宝香、王福斌。
内容目录: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要求2
5利用方式2
6采样与监测3
7跟踪监测3
内容摘抄:
太原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太原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中景观环境用水水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利用方式、采样
与监测、跟踪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太原市所辖行政区域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再生利用于河道类、湖泊类和水景类观赏性景
观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921一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DB14/T1102太原市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再生水
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水。[GB/T18921-2002,定义3.1]
3.2景观环境用水
指满足景观需要的环境用水,即用于营造城市景观水体和各种水景构筑物的水的总称[GB/T18921-2002,定义3.2]
3.3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指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景观环境用水,包括不设娱乐设施的景观河道、景观湖泊及其他观赏性景观用
水。[GB/T18921-2002,定义3.3]
3.4河道类水体
指景观河道类连续流动水体。[GB/T18921-2002,定义3.5]
3.5湖泊类水体
指景观湖泊类非连续流动水体。[GB/T18921-2002,定义3.6]
3.6水景类用水
指用于人造瀑布、喷泉、娱乐、观赏等设施的用水。[GB/T18921-2002,定义3.7]
4要求
4.1本标准中景观环境用水主要包括河道类水体、湖泊类水体和水景类水体的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4.2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时,其指标限值应满足表1的规定。
4.3对于以城市污水为水源的再生水,除应满足表1各项指标外,其化学毒理学指标还应符合GB/T18921技术内容的规定。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