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2253-2020 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服务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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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40.01
CCS C30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2253—2020
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服务基本要求
2020-12-25发布 2021-2-25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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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由山西省药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国药标准技术有限公司、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华润山西康兴源医药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山西弘实标准化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质量智慧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吉伟、马浩波、陈彦华、梁炜、刘波、李建军、李会平、乔红梅、吴琨、李建生、吴亚东、贾江涛、安晓辉、郭捷、王蓉珍、牛伟平、贺继峰、郭沐昀。

内容摘抄:

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服务基本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医疗器械服务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机构与人员、设施设备、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管理制度与记录、其他要求、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受委托提供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办理事项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10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批零兼营)为其提供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的行为。

3.2
受托方
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批零兼营)。
4一般要求
4.1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以外,受托方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批发、批零兼营)”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批发、批零兼营)”,在核准的经营范围提供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4.2开展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业务时,受托方、委托方双方应签订包含委托贮存、配送医疗器械的范围、委托期限、数据信息管理及维护等内容的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质量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4.3受托方应具备与开展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对能力进行验证,有资质要求的应持证上岗。
4.4受托方应具备从事医疗器械贮存、配送业务的设施设备和相应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
4.5受托方应建立覆盖贮存、配送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
4.6受托方不得转委托。

(略)

内容索引: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要求1
5机构与人员2
6设施设备2
7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3
8质量管理制度及记录4
9其他要求6
10评价与改进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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