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917-2017 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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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20
GB
A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917- -2017
代替GB/T 917- 2009
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
Mark rules of highway route and number of national trunk highway
2017-09-07发布
2017-09-07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917-2009%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本标准与GB/T917-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完善了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路线命名规则,增加了相同起讫点间存在多条公路时“复线”“第二高速”或起讫点加中间途经点的命名方式(见4.1.5和4.2.6);
-增加了省道与相邻省级行政区域的省道连接贯通时的命名和编号规则(见4.1.6.4.2.7.5.3.2.5和5.4.2.3);
修改了县道、乡道和村道的编码区间和方案(见5.2.1.5.3.3~5.3.5);
-省级高速公路的编号修改为采用标识符和不超过两位数字编号组配标识的规则(见5.2.3和5.4.2);
对国家高速公路并行线结构和编号规则进行了调整和修改(见5.2.2.5.4.1.8和5.5.3);
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主线编号弱化了顺时针、由东向西、由北向南顺序排列的要求(见5.3.1.2~5.3.1.4.5.3.2.2) ;对新增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编号改为利用原有编号(公路起点或终点延伸的情况)或在原编号序列之后进行编号(新增公路)(见5.3.1.7 .5.3.2.4);
增加了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联络线的编码规则和编号区间(见5.3.1.6.5.3.2.2和5.5.3);
将村道相关内容由资料性附录调整为正文(见5.3.5);
-国家高速公路路线编号弱化了顺时针、由东向西、由北向南顺序排列的要求(见5.4.1.2~5.4.1.5);对新增国家高速公路路线编号,改为利用原有编号(公路起点或終点延伸的情况)、
在现有编号区间或下一个编号区间进行编号(新增公路)的方式(见5.4.1.9);
国家高速公路城市绕城环线的编号规则修改为全国统--编排的方式,编号具备唯一性(见5.4.1.6);
修改了联络线编号规则,增加了仅和放射线连接的联络线编号方式(见5.4.1.7);
国家高速公路联络线和并行线考虑了扩容后的编号需求(见5.4.1.7.5.4.1.8);
-修改了公路技术等级代码(见6.2);
-“ 公路交换代码”改为“公路路段代码”,并修改了相关内容(见7.1.7.2,参见附录B);
“公共信息交换”改为“公共信息处理”,“公共信息标识与交换”改为“公共信息标识与处理”
(见8.1.8.2,参见附录B);
-修改了国道名称和编号(见附录A);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会学、郑吴、杨爱国、孙小年.赵妮娜、唐琤琤、徐华军、梁仁鸿、葛书芳、
宋玉才、郑育彬。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917.1- -1989 ,GB 917.1- 2000;
-GB 917.2- -1989、GB 917.2- 2000;
-GB 919- .1994 ,GB/T 919- 2002 ;
-GB/T 917- 200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的分级、命名规则、编号规则以及公路技术等级代码、公路路段代码和公共信总标识与处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运输、公安、测绘、国土资源管理等行业对公路的管理和信息处理:亦适用于公共信息载体对公路路线及路段的标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T10114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3公路分级
3.1公路行政等级
公路按行政等级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六个等级。其中,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
3.2公路技术等级
公路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五个等级。其中,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称为普通公路。
4命名规则
4.1普通公路路线命名规则
4.1.1普通公路路线的命名,应按照首都或省会放射线、北南纵线和东西横线的起讫点方向顺序排名,
采用起讫点所在地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
一放射线以首都或省会城市为起点,放射线止点为终点;
北南纵线以路线北端为起点,南端为终点;
东西横线以路线东端为起点,西端为终点。
4.12普通公路路线的全称,由路线起讫点的地名中间加连接符“一”组成,称为“××一××公路”。
其中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宜采用县级及以上的地名作为起讫点地名。
4.1.3
普通公路路线的简称,用起讫点地名的首位汉字组合表示,或采用起讫点城市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定地名简称表示,称为“XX线”。县道及以下的公路也可简称为“X×路”。
示例1:
“北京一香港公路”简称“京港线”。
示例2:
“通州一马驹桥公路”简称“通马路”。
4.1.4普通公路为城市绕城环线或地区环线时,全称为“××市(地区)环线公路”,简称为“××环线”。
4.1.5国家和省级行政区域内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的路线全称和简称不应重复。不同起讫点的普通国道或普通省道路线简称出现重复时,采用起讫点地名的第二或第三位汉字替换等方式加以区别。相同起讫点间存在两条及以上公路时,后通车公路称为“X×一××复线公路”,简称为“X×复线”,也可根据路线所在方位命名,如“海口一榆林(东)公路”简称为“海榆东线”等。
4.1.6普通省道与相邻省级行政区域的普通省道连接贯通时,宜视为一整条普通公路统一命名,命名规则参照4.1.1。
4.1.7普通公路路线的起讫点地名,应取其所在地的主要行政区单一名称;名称不宜太长,全称不宜超过12个汉字,简称不宜超过8个汉字。
4.1.8普通公路路线名称应采用规范化的汉字地名表示。其中县级及以上的地名按GB/T2260的规定,县级以下的地名按GB/T10114的规定。未列入标准而实际存在或新变更的地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乡(乡镇)、行政村(建制树)名称,也可采用国家或省级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地名。
4.1.9普通国道路线的名称见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