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834-2021 “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第3部分 监管辅助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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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240.20
CCS L 79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2834-2021
“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 第3部分监管辅助数据
2021-04-XX发布 2021-05-12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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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分为三个部分:
一一第1部分:监管基础数据
一一第2部分:监管行为数据:
一一第3部分:监管辅助数据。
本部分为DB23/T2834-2021“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的第3部分。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黑龙江省政务大数据中心、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阚洪锦、朱若平、丛庆、黑艳平、景艳馥、佟智伟、王艳、韩忠健、张博凯、陈要武、杨大志、吕猛、王磊、李严、王艳君。

内容摘抄:

"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第3部分监管辅助数据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第3部分:监管辅助数据的通用要求,描述了归集事项和风险预警、互联网舆情、知识库、重点事件数据、组织机构区划的信息等。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及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各级监管系统数据对接和交换。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17969.8-2010/IS0/IEC9834-8:2005信息技术开放系统互连0SI登记机构操作规程第8
部分:通用唯一标识符(UUD)的生成和登记及其用作ASN.1客体标识符部件
GJJG C5106-2019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第1部分所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数据归集事项
参照本标准第1部分第4章规定执行。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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