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210-2022 营商政务服务环境监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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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240.20
CCS L 79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3210—2022
营商政务服务环境监测规范
2022-05-09发布 2022-06-08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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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黑龙江省政务大数据中心、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丽娟、夏虹、王锋、杨晓锋、杨殿舜、张学强、纪朝宇、韩忠健、陈诗允、吴萧宇、焉楠楠、陈要武、杨大志、吕猛、王磊、李严、王艳君、刘思妤、张敬。

内容摘抄:

营商政务服务环境监测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省、市(地)、县(市、区)三级政府部门营商政务环境服务监测过程中对监测对象的筛选、监测方法的执行、监测结果的分析。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对营商政务服务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营商政务服务环境
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外部政务服务因素和条件的总和。
3.2
营商政务服务环境满意度
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所在行政区域营商政务服务环境的满意程度。
3.3
营商政务服务环境变化惑知度
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一定时期内对所在行政区域营商政务服务环境变化的感知程度。
3.4
营商政务服务环境监测
指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样问卷调查,开展调研座谈,数据综合统计分析与比对,计算出一段时期内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区域或部门营商政务服务环境的满意度和变化感知度。
3.5
营商环境监测站(点)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解区域或部门营商环境状况,在有关企业、社会组织或部门设立的按照要求开展营商环境监测的机构:营商环境监测站,是指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在企业集团公司、行业商(协)公设立营商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涉及本集团公司、本行业商(协)会营商环境指标和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委托的其他监测工作;营商环境监测点,是指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在有关企业设立营商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涉及本企业的营商环境指标和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委托的其他营商环境监测工作。
3.6
全域
当前行政区划所辖的全部地区。
4营商政务服务环境监测抽样样本计算方法
4.1营商政务服务环境监测抽样框
样本范围为全域上年年末在册登记的企业,抽样框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属性指标和基本价值量指标(见表1)。在营商政务服务环境监测中,抽样需具有普遍性、代表性,涵盖多领域、多层次原则,在全域各地选择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企业若干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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