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211-2022 “互联网+监管”系统大数据中心数据质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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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其他规范
分享会员:可爱莹
分享时间: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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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截图:
ICS 35.240.20
CCS L 67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3211-2022
“互联网+监管”系统大数据中心数据质量规范
2022-05-09发布 2022-06-08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黑龙江省政务大数据中心、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艳、阚洪锦、姜虹、景艳馥、彭雪松、刘晓华、刘晨鑫、王增仁、赵成立、郑辉、陈要武、杨大志、吕猛、王磊、李严、王艳君、刘思妤、张敬。
内容摘抄:
“互联网+监管”系统大数据中心数据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范了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数据汇聚过程中对数据质量要求与非标准数据的反馈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大数据中心的数据质量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23/T2832-2021“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第1部分:监管基础数据
DB23/T2833-2021“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第2部分:监管行为数据
DB23/T2834-2021“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第3部分:监管辅助数据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互联网监管”系统大数据中心
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相关数据标准,汇聚本省监管数据,建设监管数据中心,形成各类监管数据库,建立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不断提高数据质量,满足数据上报、共亭、分析等需要。
3.2
数据质量
在指定条件下使用时,数据的特性满足明确的和隐含的要求的程度,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3.3
数据安全
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4数据质量
4.1目标与范围
按照DB23/T2832-2021、B23/T2833-2021和DB23/T2834-2021的规定执行。对聚上报的数据进行抽取、清洗、去重、比对、校核、标准化转换、关联整合等处理并且依据治理规则进行数据治理,提升并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大数据中心基础库的数据质量。
4.1.1质量目标
保证数据安全,实现数据资源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各应用系统应用以及在各市(地)的数据共享。
4.1.2数据范围
从中省直部门、各市(地)汇聚的监管对象、监管行为、执法人员、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互联网及第三方机构数据、双随机一公开计划等监管相关数据。
4.2工作说明
数据质量的主要工作是针对接入的数据启动数据治理,对于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要启动错误数据反馈流程,协同中省直部门和各市(地)的数据源方共同处理。
为了中省直部门、各市(地)上报的数据完整、可用,通过数据治理处理过的数据问题,能够自动并及时反馈给中省直部门、各市(地),中省直部门、各市(地)获取到数据质量报告后及时重新把相应数据完善再进行上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