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275-2022 养老机构分级照护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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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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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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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CCS A 12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3275-2022
养老机构分级照护服务规范
2022-07-07发布 2022-08-06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清注意本文件的某些部分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一联医养院、泰来县爱心护养院、黑龙江省社会康复医院、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桂香、刘国军、朴严花、孟德龙、孟令杰、杨守凯、苏兴军、张宪宝、田洪全、崔岩、昌亮、颜春玲、徐岩、夏博、辛媛媛。
内容摘抄:
养老机构分级照护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养老机构分级照护的术语和定义,并规定了组织管理、照护级别、照护服务、评价与改进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分级照护服务,其他养老服务组织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353一201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35796一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T38600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MZ008一200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133一2019养老机构顾客满意度测评
DB23/T1992一2017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机构
DB23/T2289一2018医养结合基本服务规范养老机构
DB23/T2689一2020养老机构院内感染预防控制规范
DB23/T2690一2020养老机构照护等级划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18年第12号)
3术语和定义
GBT29353一2012、GBT35796一2017和MZ008一2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理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来源:MZ008一2001,2.1]
3.2
介助老人
半失能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来源:DB23/T2690一2020,3.4
3.3
介护老人
失能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来源:DB23/T2690一2020,3.5]
3.4
照护等级
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而确定的照料护理级别。
注:老年人能力包括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等能力。
[来源:DB23/T2690一2020,3.11]
3.5
分级照护
根据照护等级确定相应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所提供的更适合于老人的定制式服务活动。
3.6
生命体征
反映人体生理活动状态的最基本的参数和体征,主要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
4
组织管理
4.1基本要求
应符合GB/T29353一2012中第4章的规定。
4.2人员要求
4.2.1养老护理员与自理老人配比不低于1:20,养老护理员与半失能老人配比不低于1:12,养老护理员与失能老人配比不低于1:5,人工智能按需配置。
4.2.2其余应符合GB/T29353一2012中第5章的规定。
4.3管理要求
应符合GB/T29353一2012中第6章的规定.
4.4环境与设施
应符合GB/T29353一2012中第7章的规定。
(略)
内容索引: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组织管理2
5照护级别2
6照护服务....3
7评价与改进...3
附录A(规范性)老人照护服务内容与要求...5
参考文献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