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PDF带书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系列教材 装饰装修施工员专业管理实务》贾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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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系列教材
装饰装修施工员
专业管理实务
主编 贾华琴 副主编黄刚 徐燏
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
前言
本教材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一2011及与其配套的施工员(装饰装修)考核评价大纲的要求编写。本教材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主编,主编单位组织了业内有关专家及相关大专院校学者对教材进行编写。本书为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用书。
本书作为装饰装修施工员专业管理实务教材,力求使学员掌握施工员的专业知识,在编写过程中结合我省建筑装饰业的实际,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针对性和实操性较强。
本书共九章,由贾华琴任主编,黄刚、徐插任副主编,负责统稿。其中第一章由贾华琴、阮小波编写;第二章、第三章由徐燏、章永峰编写;第九章由徐燏、潘新跃编写;第四章、第七章由胡晨、叶孙胜编写:第五章由许家瑞编写;第六章由蒋晔、刘小玲编写:第八章由蒋晔、郭立标编写。
本书主要审查人:恽稚荣、唐晓青、章凌云、叶军献、王战、王树京、徐哲民、黄刚、楼应平、景士云、何静姿、蔡国洪、傅元宏、章建松、陈双汪等。
本书编写过程中得到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教处、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大力支持,谨此深表感谢。
本书编写限于时间和水平,难免有不妥甚至疏漏之处,儆请有关专家、同行和广大学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编者
2016年3月
目录
第一章装饰装修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标准1
第一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1
一、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的规定1
二、安全技术措苑、专项范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2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规定2
四、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内容、方式、违规处罚的规定5
第二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6
一、建筑工程专项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的业务内客的规定6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国、保修期限和违规处理的规定7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规定7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规定8
第三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9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合格判定以及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的要求9
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10
三、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范工规范的要求11
四、建筑地而工程苑工质量验收的要求12
五、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范工及质量验收的要求13
六、建筑玻璃应用工程技术的要求14
七、室内环境污染拉制的要求14
第二章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17
第一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及编制方法17
一、烧工组织设计的类型及编制依据17
二、花工组织设计内容18
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方法19
第二节装饰装修工程分项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和编制方法23
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23
二、分项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24
三、分项及专项范工方案的编制方法24
四、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和编制方法25
第三节技术交底和交底文件的编写方法27
一、施工技术交底文件的内容和编写方法27
二、技术变底的程序和签字确认的办法28(略)
内容摘要:
本章共三节。主要介绍与装饰装修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标准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熟悉装饰装修的管理规定和标准。装饰装修工程是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因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定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适用于装饰装修工程。
第一节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规范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行为的基础法律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施行。
一、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以下明确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诚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腿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饰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藏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龍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范,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该项日管理的施工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范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有必要对工程项目的概况、危险部位和施工技术要求,作业安全注意事项等向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5月13日印发。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四、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内容、方式、违规处罚的规定
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相关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物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日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日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二)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违规处罚规定
1.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断察,设计的,贵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顺,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贵任
5.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6.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须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