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289-2022 公众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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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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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截图:
ICS 13.200
CCS C 75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3289-2022
公众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建设要求
2022-07-07发布 2022-08-06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哈尔滨世纪万安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大庆地区防洪工程管理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春丽、杨帆、毛世峰、焦立国、黄江、刘钢、王蕊、于静、高金超、胡冰、李勇士、张静岩、李学文。
内容摘抄:
公众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建设要求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公众聚集场所应急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提出了应对公众聚集场所突发事件时,企事业单位在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方面的能力建设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内公众聚集场所预防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建设。
本文件不适用于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794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T40248一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众聚集场所
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来源:GB/T40248一2021,定义3.2]
3.2
突发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章第三条]
3.3
应急能力
应急管理体系中应急行为主体和所有要素有机组合的综合能力。
4预防与应急准备
4.1应急组织
4.1.1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4.1.2单位应建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负责人及业务部门参加的应急领导小组。
4.1.3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应急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4.1.4两个及以上毗邻的通过封闭通道连接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建立应急沟通机制,宜组建联合应急组织。
4.1.5单位应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4.1.6规模较小的经营场所可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宜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
4.1.7地方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抢险时,单位应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
4.2应急制度建设
4.2.1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并及时更新。
4.2.2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应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责任制及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应急队伍(人员)、监测与预警、应急物资装备、应急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应急信息报告、应急工作奖惩等制度。
4.2.3单位应对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培训,并严格落实。
(略)
内容索引: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预防与应急准备2
5监测与预警3
6应急处置与救援3
7事后恢复与重建4
附录A(规范性))危险源调查登记表.6
附录B(资料性)常用消防安全应急箱及急救设施..7
参考文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