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号)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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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04]2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 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 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 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 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 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 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 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 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 “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 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 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 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 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 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 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 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 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 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 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 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 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 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 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 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 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 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 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 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 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 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 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 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 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 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 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 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 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 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 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 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 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 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 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 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 境外投资。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