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1665-2018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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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120
A 00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 14/T 1665-2018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规范
2018-02-08发布 2018-02-08实施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1
5工作程序2
6立项2
7起草及征求意见3
8技术审查4
9审核、批准与发布5
10备案5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强、李同钧、许锋、王颅宏、王品品、张燕、廖雅倩。
内容摘要: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总则、工作程序、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核、批准、发布和备案。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地方标准
为满足本行政区域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特殊技术要求,由山西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发布的标准。
3.2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在全省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制定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
3.3归口单位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4 总则
4.1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2应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总则、工作程序、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核、批准、发布和备案。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地方标准
为满足本行政区域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特殊技术要求,由山西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发布的标准。
3.2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在全省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制定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
3.3归口单位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4 总则
4.1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2应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4.3应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出发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的原则。
4.4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
5 工作程序
4.4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
5 工作程序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