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1621.4-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装饰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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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2998-201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DB23/T 1621.4-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装饰装修工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pernt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Decoration Engineering
2015-03-31发布 2015-03-31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前言
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批复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对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搡作技术规程》装饰装修工程,在修订过程中,力求反映我省装饰装修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认真总结了我省装饰装修施工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重点对装怖装修工程的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做出了规定。本规程在征求省内装饰装修专家和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改而成。
本规程本次修订增加了幕墙工程、细部工程、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等内容,调整和刷除了配套工程等内容。修订后规程名称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装饰装修工程。
本规程修订后共15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面工程、抹灰工程、门窗工程、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工程、饰面板工程、饰面砖工程、涂饰工程、猿糊与软包工程、细部工程、幕墙工程、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等。本规程应与经本次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其他专业规程配套使用。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57号;邮编:150016。
本规程主编单位: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黑龙江奔驰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吴志刚 徐芝均 杨玉华 白伟才
本规程参加编制人员:杨连庄 张鸣 鞠寰宇 魏光 田利东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王公山 陈晓波 赵兴武 宗小丹
于志昌 张国祥 夏资 刘淑娟 李小兵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4地面工程5
4.1一般规定5
4.2材料5
4.3施工机具6
4.4基层操作工艺6
4.5整体面层操作工艺7
4.6板块面层操作工艺10
4.7木、竹面层操作工艺12
4.8质量检查13
4.9成品保护17
5抹灰工程18
5.1一般规定18
5.2材料18
5.3施工机具18
5.4一般抹灰操作工艺18
5.5装饰抹灰操作工艺19
5.6保温抹灰操作工艺20
5.7清水而体勾缝操作工艺20
5.8质量检查20
5.9成品保护21
6门窗工程22
6.1一般规定22
6.2材料22
6.3施工机具23
6.4木门窗安装操作工艺23
6.5金属门窗安装操作工艺24
6.6塑料门窗安装操作工艺24
6.7特种门安裴操作工艺26
6.8门窗玻璃安装操作工艺28
6.9质量检查27
6.10成品保护30
7吊顶工程31
7.1一般规定31
7.2材料要求31
7.3施工机具32
7.4轻钢龙骨安装操作工艺32(略)
内容摘要:
1.0.1为加强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管理,提高施工操作标准化水平,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1.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执行。
1.0.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而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特种门 special door
具有特殊功用和性能,且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企业所生产的门。诸如防火门、防盗门、自动门、旋转门等。
2.0.3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2.0.4吊顶 suspended ceiling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用以美化棚面的附加棚面。
2.0.5隔断 partition
用以永久或临时分隔室内空间的部件或装饰物。
2.0.6基层 base course
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构造层。
2.0.7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固护结构。
2.0.8室内环境污染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氢、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9检验 test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10灰线 the gray line
通过抹灰方式用以美化墙面的装饰线条。
2.0.11门窗三线 three lines of doors and windows
门窗安装定位时依据的定位线,通常是指门窗的边线、水平线、进出线。
2,0.12钢附框 steel frame attached
安装在介于窗框和结构之间的由钢材料焊接而成的框。
2.0.13平衡含水率 equilibrium moisture content
潮湿的木材能在干燥的空气中失去水分:干燥的木材也能从周围的空气中吸取水分,如果木材长时间处于一定温度和湿度的空气中,便达到某一相对稳定的含水率,这时木材的含水率称为平衡含水率。
2.0.15安全玻璃 safety glass
经过特殊加工工艺,增加机械强度并提高了使用安全性的玻璃制品。如夹层玻璃、钢化玻璃、防火玻璃及由它们构成的复合产品。
2.0.16倒光 inverted light
在一般油漆平顶、墙面施工完成后,使原来光亮的平顶、墙面失去刺眼的光质,呈现出柔和格调的工序。
2.0.17横担 the cross arm
竖向通过吊杆、型钢与结构固定的具一定长度的横向水平钢架。
2.0.18横撑龙骨 transverse keel
垂直于次龙骨布置方向、规格尺寸与次龙骨相同,与次龙骨一起作为石膏板覆而的龙骨。
2.0.19支撑卡 support card
在一种吊顶系统中直接代替吊杆,不使用主龙骨,而直接连接覆面龙骨的金属件。
通过线的高低而形成的阳线和阴线,或通过面的高低而形成的凸面和凹面。建筑上的线脚,通常有檐口线脚,室内平顶与墙面交界处亦常用线脚装饰。
2.0.21覆面龙骨 overlay keel
龙骨骨架中直接固定饰面板的构件。
2.0.22卸力槽 discharge trough
为减小构件部分区域应力集中而开设的凹槽。
3 基本规定
3.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3.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防火、防雷、抗震、环保和节能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和标准的规定。
3.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明确施工工艺要求。特殊部位应制订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前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0.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3.0.5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尺寸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查验;需要复验的材料按规定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0.6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在装卸、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0.7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使用。
3.0.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结构改动、改变使用功能或增加有效荷载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0.9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0.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验收合格后施工。既有建筑应对基层进行处理,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3.0.11有样板或样板间要求的工程,应经有关各方对样板或样板间确认后方可施工。
3.0.12装饰面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或防结露措施。
3.0.1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0.14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应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燃气管道不应封闭在装饰面层内。
3.0.15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0.16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施工前应编制安全生产措施和预案,并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地面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建筑地面基层铺设,整体面层、板块面层、木、竹面层铺设工程。
4.1.2基层铺设的材料质量、密度和强度等级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铺设各类面层,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并应做好建筑地面工程的基层处理工作。
4.1.4用水泥拌合料铺设面层和结合层,其下层为水泥类垫层和找平层时,其表面应粗糙、洁净和湿润,并不得有积水现象。
4.1.5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和水磨石面层如需分格,分格缝的位置应与水泥混凝土垫层的缩缝相应对齐。
4.1.6凡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如卫生间、厨房等)的标高应低于无排水要求的相邻地面(如卧室、办公室等)15mm一30mm。
4.2 材料
4.2.1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
4.2.2基土严禁用淤泥、腐殖土、冻土、耕植土、膨素土和有机物大于8%的土作为建筑地面工程基土的填土。
4.2.3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级,不宜将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混用。
4.2.4砂应采用洁净无有机杂质的中砂或粗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52的规定。
4.2.5碎石或卵石应采用质地坚硬、强度均匀的石料,粒径不大于垫层厚度的2/3。用作嵌缝的石料,粒径应为5mm15mm。含泥量不大于2%。
4.2.6粗骨料最大颗粒粒径不应大于面层厚度的2/5:细石混凝土面层采用的石子粒径不应大于15mm,含泥量应小于2%。
4.2.7沥青类面层所用的粉状填充料应为松散状,采用磨细的石料、砂或炉灰、矿渣粉或其他粉状的矿物质材料,其粒径不应大于0.3mm。粉状填充料中小于0.08mm的细颗粒含量不应小于85%,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杂质含量不大于0.5%。
4.2.8水泥钢(铁)屑面层所用的钢(铁)屑,其粒径应为1mm-5mm,不应有杂物。
4.2.9水磨石面层的石粒,应采用坚硬可磨白云石等岩石加工而成,石粒应洁净无杂物,其粒径应为6mm-15mm。
4.2.10水应采用清洁无杂质,一骰用自来水或可饮用的井水
4.2.11混凝土中摻用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4.2.12采用胶粘剂在结合层上粘贴砖面层时,胶粘剂选用应符合防水、防菌要求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4.2.13地面砖(包括玻化砖)面层工程材料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面砖的颜色、规格、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
2地面砖面层工程中所用的砂、石、水泥、砖等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3有防腐蚀要求的砖面层采用的耐酸瓷砖、浸渍沥青砖、缸砖的材质、铺设以及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的规定。
4.2.14石材地面面层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