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1621.12-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建筑电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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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3006-201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DB23/T 1621.12-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建筑电气工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perat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Building
2015-03-31发布 2015-03-31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前言
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批复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对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建筑电气工程,在修订过程中,力求反映建筑电气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认真总结了我省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重点对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做出了规定,突出了建筑电气技术特点。本规程在征求省内建筑电气专家和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改而成。
本规程本次修订增加了季节性施工和环境保护内容,调整和修改了变配电设备安装、母线安装等内容。
本规程修订后共1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母线安装工程,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工程,配管、配线工程,低压电器工程,电动机安装,柴油发电机组安装,电气照明,电缆线路,起重机电气装置,防雷与接地,安全生产,季节性施工措施,成品保护,环境保护等。本规程应与经本次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其他专业规程配套使用。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邮政编码150040。
本规程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张海民 鲍玉萍 彭海波 李英顺
本规程参加编制人员:施喜臣 张晓东 唐凯 中爱华
刘万涛 王飒苏 林徐莉 张国锋
穆业林 孟繁华 赵树泰 程永宝 于成功 林琳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王公山 陈永江 乔世军 王伟
崔晓伟 姜英洲 李刚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3.1一般规定4
3.2主要设备、材料、半成品进场验收4
3.3工序交接确认6
4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10
4.1一般规定10
4.2变压器安装10
4.3高、低压相及控制柜(屏、台》安装12
4.4高压开关及培断器安装14
4.5支持绝缘子及穿墙套管安装16
4.6避雷器安装17
4.7互感器安装17
4.8二次配线及仪表安装17
4.9电力电容器安装18
4.10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EPS)安装18
5母线安装工程22
5.1一般规定22
5.2硬母线加工22
5.3硬母线连接25
5.4硬母线安装26
5.5软母线架设29
6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工程32
6.1一般规定32
6.2施工准备34
6.3杆塔基础34
6.4电杆(或杆塔)组立34
6.5拉线和撑杆安装36
6.6导线架设37
6,7接户线40
6.8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42
6.9架空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43
7配管、配线工程45
7.1一般规定45
7.2电气配管45
7.3钢管配线47
7.4线槽配线48
7.5瓷柱、瓷瓶配线48(略)
内容摘要:
1.0.1为了提高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操作技术水平,保证电气安装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电压等级35kV及以下的变配电、母线安装、交直流电动机、柴油发电机组、整流装置、电缆线路、起重机电气装置、防雷与接地,10kV及其以下的架空线路、动力、照明等电气安装工程施工。
1.0.3建筑电气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中关于施工的要求不得与本规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1.0.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布线系统 wiring system
由一根或几根绝缘导线、电缆或母线及其固定部分构成的组合,如果需要,还包括其机械保护
部分。
2.0.2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
用于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利用电能的设备,例如发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测量仪器、保护器件、布线系统和用电设备,
2..3用电设备 current-using equipment
用来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的能量(例如光能、热能、机械能)的设备。
2.0.4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相关电气设备的组合,具有为实现特定目的所需的相互协调的特性。
2.0.5建筑电气工程 building electrical engineering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由电气装置,布线系统和用电设备电气部分的组合。这种组合能满足建筑物预期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也能满足使用建筑物的人的安全需要。
2.0.6母线槽 busway
导线系统形式的、通过型式试验的成套设备,该导线系统由母线构成。这些母线在走线槽或类似的壳体中,并由绝蠔材料支撑或隔开。
该成套设备包括以下单元:
带分接装置或不带分接装置的母线单元:
一换相单元、膨胀单元、弯曲单元、馈电单元和变容单元:
一分接单元。
2.0.7电缆梯架 cable ladder
带有牢固地固定在纵向主支撑组件上的一系列横向支撑构件的电缆支撑物。
2.0.8电缆托盘 cable tray
带有连续底盘和侧边,没有盖子的电缆支撑物。
2.0.9槽盒 trunking
用于将绝缘导线、电缆完全包围起来且带有可移动盖子的底座组成的封闭外壳。
2.0.10电缆支架 cable bearer
用于支持和固定电缆的支架,但不包括梯架、托盘或槽盒。
2.0.11导管 conduit
电气装置中用于绝缘导线和/或电缆的一般为圆形横截面的封闭式布线系统部件,导线或电缆可以从中穿入和/或更换。
2.0.12金属导管 metallic conduit
由金属材料制成的导管。
2.0.13塑料导管 plastics conduit
以聚氯乙烯或聚乙稀树脂为主要原料,加人其他添加剂挤出成型的导管。
2.0.14保护导体 protective conductor
为安全目的,如电击防护中设置的导体。包括:接地导体、总接地母线、接地母(干)线、保护接地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
2.0.15接地导体 earth conductor
在系统、装置或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2.0.16总接地端子 main earthing terminal
总接地母线main earthing busbar(略)
3.1 一般规定
3.1.1建筑电气工程安装电工、电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力系统测试人员等,应按有关要求特证上岗: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1.2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的电压等级应按下列要求界定:
1额定电压交流50V~1.0kV(含1.0kV)、直流120V一1.5kV(含1.5kV)为低压:
2额定电压大于1.0kV(交流),1.5kV(直流)为高压.
3.1.3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严禁热加工开孔,且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
3.1.4电气设备上计量仪表和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
3.1.5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的负荷试运行,应按本规程和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负荷试运行,应依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和技术参数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查批准,试运行方案应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3.1.6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
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3.1.7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保护联结导体的材质、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3.1.8送至建筑智能化工程变送器的电量信号精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状态信号应正确:接收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指令应使建筑电气工程的自动开关动作符合指令要求,且手动、自动切换功能正常。
3.2 主要设备、材料、半成品进场验收
3.2.1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应由建设(监理)单位、生产(供应)单位、廊工单位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应有记录,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方可在施工中应用。
3.2.2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CCC认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和CCC认证标志,并应查验生产许可证或C℃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及真实性。
3.2.3依法定程序批准进入市场的新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除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3.2.4进口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提供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试验要求和说明等技术文件:对有商检规定要求的进口电气设备尚应提供商检证明。
3.2.5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对有异议的应抽样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3.2.6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高压电器及电瓷制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变压器应有出厂试验记录:
2铭牌清晰完整,附件齐全,绝缘件无缺损、裂纹,充油部分不渗漏,充气高压设备气压指示正常。涂层完整。
3.2.7高低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不间断电源柜、应急供电电源柜、控制柜(屏、台、箱)及动力、照明配电籍(盘)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高低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不间断电源柜、应急供电电源相等成套柜有出厂试验报告:
2核对产品型号、产品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略)
4.1 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35kV及其以下的变配电设备的安装。
4.1.2变配电设备运抵现场,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试验,不合格者不得安装,暂时不安装的,须按要求妥善保管。
4.1.3变配电设备安装前,土建应具备的条件:
1屋顶、楼板饰工完毕,不得有渗漏:
2屋内地面基层施工结束,并在墙上标出地坪标高:
3凡进行装饰工作时有可能损坏已安装设备或设备安装后不能再进行施工的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
4.1.4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
4.1,5变电所内所有电气设备、外壳支架及金属结构均应有良好的接地,其接地电阳应符合规定。
4.2 变压器安装
4.2.1变压器装卸与搬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中防止神击、严重振动:
2运输倾斜角应不大于15:
3机械牵引运输时,施力点应在变压器重心下部:
4现场卸车时,应核对高低压侧方向,避免安装时调换方向。
4.2.2变压器安装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压器基础的铁轨应水平,轨距与轮距相吻合:
2装有气体继电器的变压器储油相一侧的升高坡度为1%一1,5%:
3变压器就位时,方位应与施工图相符,距墙尺寸允许误差5mm,图纸无规定时,纵向按轨道定位,横向距墙不小于0,8m,距门不小于1m,并应使屋顶吊环的铅垂线位于变压器中心。变压器滚轮应用可拆除的制动装置加以固定,滚轮应涂油防绣,且不得焊死:
4当变压器须与封闭母线连接时,其低压套管中心线应与封闭母线安装中心线相符。
4.2.3变压器安装前应吊芯检查,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吊芯检查:
1制造厂规定可不作器身检查的:
2容量为1000kVA及以下,运输中无异常的:
3安装单位参加了制造厂的器身总装,质量符合要求,并对运输过程进行了有效监督,变压器未损坏的。
4.2.4变压器(器身)吊芯检查应符合下列条作:
1周围空气温度不低于0℃,器身温度不低于周围空气湿度,否则应将器身加热,使之高于周围空气温度10℃:
2相对湿度应小于75%,暴露时间不超过16h:
3吊芯尽可能在干燥清洁的室内进行。露天作业时,应设防尘措施,在晴好天气进行:
4吊芯检查宜安排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尽量在短时间内排放绝缘油。排油时应同步滤油。
4.2.5吊芯过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芯时吊绳与法线夹角不大于30°:
2吊芯过程中,芯与箱壁不得碰撞,芯部完全吊出油箱后,移走油箱或在箱体法兰盖上搭槽钢,稳定架住芯部,在上面进行检查;
3应用白布覆盖芯部,防止杂物污染芯部。
4.2.6变压器的绝缘油及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