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1621.14-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建筑燃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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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3008-201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DB23/T 1621.14-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建筑燃气工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perat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Indoor Gas Engineering
2015-03-31发布  2015-03-31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DB23/T 1621.14-2015,建筑燃气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DB23/T 1621.14-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建筑燃气工程

前言
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批复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对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订增加了燃气工程内容,新编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建筑燃气工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建筑燃气工程,在编制过程中,力求反映我省建筑燃气工程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认真总结了我省燃气工程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重点对建筑燃气工程的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做出了规定。本规程在征求省内燃气专家和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政而成。
本规程共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与设备、材料加工与连接、管道附件安装、防腐和保温、燃气引入管施工、室内燃气管道施工、试验、安全与环保等。本规程应与经本次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其他专业规程配套使用。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哈尔滨市气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润街136号604室;邮政编码:150076。
本规程主编单位:哈尔滨市气化工程质量监督站
本规程参编单位:哈尔滨市燃气工程设计研究院监理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陈良 陈培新 于海君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王公山 孙仁和 李会义 徐刚
杨基春 蔡梦远 廉学军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3
4材料与设备4
4.1一般规定4
4.2材料与设备检验4
4.3材料运输与存放8
5材料加工与连接9
5.1下料切割9
5.2弯管制作9
5.3燃气管焊接9
5.4燃气管法兰连接14
5.5燃气管螺纹连接14
5.6铜管、铝塑复合管连接14
6管道附件安装16
6.1一般规定416
6.2阀门安装16
6.3补偿器安装16
6.4金属软管安装16
6.5绝缘法兰安装16
7防腐和保温18
7.1一般规定18
7.2管道防腐18
7.3保温19
8燃气引入管施工20
8.1施工准备20
8.2材料选用和进场检验20
8.3引入管土方工程20
8.4燃气引入管安装20
8.5引入管安全保护21
9室内燃气管道施工22
9.1施工准备22
9.2材料选用和进场检验22
9.3套管安装23
9.4管道支架安装23
9.5室内燃气管道安装24
9.6燃气计量表安装26
9.7燃气报警器安装27
9.8调压装置安装27(略)

内容摘要: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城镇建筑燃气工程施工管理,统一城镇建筑燃气工程施工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供气,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供气压力小于或等于0,8MPa(表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的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的施工与质量检查。
1.0.3城镇建筑燃气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镇建筑燃气工程 city construction gas engineering
指城镇居民、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内部的燃气工程系统,含引入管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包括室内燃气管道及室外燃气管道)、燃具、用气设备及设施。
2.0.2室内燃气管道 internal gas pipe
从用户引入管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2.0.3引人管 service pipe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当无总阀门时,指距室内地面1.0m高处)之间的管道。(含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配气支管指最靠近燃气用户的室外燃气配气管道。
2.0.4管道组成件 piping components
用于连接或装配管道的元件。它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挠性接头、耐压软管及过滤器等。
2.0.5钎焊连接 capillary soldering or brazing
将熔点比母材低的钎料与母材一起加热,在母材不熔化的情况下,钎料熔化后润湿并填充母材连接处的缝隙,纤料和母材相互溶解和扩散,从而形成牢固的连接。
2.0.6硬钎焊连接 brazing jointing
钎料熔点大于450℃的钎焊连接。
2.0.7目视检查 observe with eye
通过限睛并可辅以必要的检查工具,对安装质量进行检查的方法。
2.0.8管道暗埋 piping embedment
管道直接埋设在室内墙体、地面内。
2.0.9管道暗封 piping concealment
管道敷设在管道井、吊顶、管沟、装饰层等内。
3 基本规定
3.0.1承担城镇建筑燃气工程和建筑燃气配套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承包范围相应的资质。
3.0.2从事燃气钢质管道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且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六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合格。
3.0.3从事燃气铜管轩焊焊接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持相关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0.4从事燃气管道机械连接的安装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持相关部门签发的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0.5从事建筑燃气工程施工的人员和施工质量、安全、职业健康、环境检查、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0.6施工单位应结合建筑燃气工程特点建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并应其有健全的质量、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安全、健康环境控制。
3.0.7建筑燃气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修改设计应有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3.0.8在施工过程中,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交接双方应共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并应做书面记录。工程完工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或投人使用。
3.0.9建筑燃气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标准的规定。

4 材料与设备
4.1 一般规定
4.1.1国家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许可证或特殊认证的产品,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必须在安装使用前查验相关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
4.1.2建筑燃气工程所用的管道组成件、设备及有关材料的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文件。燃具、用气设备和计量装置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经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合格者不得选用。
4.1.3建筑燃气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及管道组成件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文件组织检查验收,并填写相应记录。检查时,应首先检查现场材料、设备及管道组成件标志或标牌、规格、型号以及有关材质是否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并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管子表面有无凿痕、凹痕、槽痕以及过度锈蚀,检查设备包装是否完整、有无运输损坏、配件是否齐全,当对产品的质量或产品合格文件有疑义时,应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相关单位按产品检验标准分类抽样检验。
4.1.4材料的理化性能检验,仪表、仪器的试验及复验应由取得国家或行业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4.1.5设计工况有特殊要求的管道组成件、设备及有关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及检验。
4.1.6对工程采用的管道组成件、设备及有关材料进场抽检不合格时,应按相关产品标准进行再次抽测。抽测的材料、设备再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批材料、设备不合格,并严禁使用。
4.2 材料与设备检验
4.2.1材料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钢管及管道附件,应按设计的要求采购,并按要求进行检验;
2钢管管材进场应逐根进行外观检查和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弯曲度应小于钢管长度的0.2%,椭圆度应小于或等于钢管外径的0.2%:
2)焊缝表面应无裂纹、夹渣、重皮、表面气孔等缺陷:
3)管材表面局部凹凸应小于2mm:
4)管材表面应无斑疤、重皮和严重锈蚀等缺陷。
3防腐(保温)管的管端预留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完好无损伤,标识完整、清斯,标识内容与实际相符
4工程中所用的焊条、焊丝、焊剂、保护气体等应符合设计和焊接工艺规程要求:
5对不同厂家不同规格、型号的焊接材料应按照批次、批号分别进行检查:
6工程所用的防腐保温材料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防腐保温材料性能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规定。
4.2.2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证明文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2包装应完好,无破损,
3产品外表面不得被污染,无影响焊接质量的缺陷:
4识别标志清晰、牢固,并与实物相符:
5焊接材料的检验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2.3管件、紧固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件、紧固件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2管件及紧固件使用前,应核对其制造厂的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
3按照设计图纸核对管件的管径、壁厚、压力等级、材质等参数。
4.2.4弯头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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