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1621.17-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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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3011-201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DB23/T 1621.17-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perat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Municipal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Pipeline Project
2015-03-31发布 2015-03-31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前言
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批复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对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订增加了市政工程内容,新编了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在编制过程中,力求反映给排水规定工程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认真总结了我省给排水规定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重点对市政给排水管道的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做出了规定。本规程在征求省内市政工程专家和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改而成。
本规程共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施工准备、沟开挖与回填、给排水管道开槽施工、给排水管道不开棉施工、附属构筑物、管道功能性试验、季节性施工、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等。本规程应与经本次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其他专业规程配套使用。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主编单位哈尔滨市供水集团公司市政
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31号,邮编:150010,Email:szjsyxgs@126.com).
本规程主编单位:哈尔滨市供水集团公司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哈尔滨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付心海刘东全罗世顺周晶杨克勇
本规程参加编制人:张振明杨南夏远征间秀丽翟平
庞洪涛程文强黄智山戴民董魁有
王虹刘建平张俐颖张茂成
王昕男贡伟国朱达力孙宇新曹坤王永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3
4施工准备4
5沟槽开挖与回填6
5.1一般规定6
5.2沟槽开挖6
5.3沟槽回填9
5.4质量检查11
6给排水管道开槽施工14
6.1一般规定14
6.2管道基础16
6.3球墨铸铁管道安装16
6.4钢筋混凝土管及预应力混凝土管安装17
6.5硬聚氯乙烯管、聚乙烯管及其复合管安装18
6.6PE管安装19
6.7钢管安装20
6.8钢管防腐22
6.9预应力躬套管混凝土管安装27
6.10玻猜钢管安装28
6.11阀门及管件安装28
6.12质量检查29
7给排水管道不开槽施工32
7.1一般规定32
7.2工作井施工33
7.3顶管施工34
7.4盾构施工39
7.5质量检查41
8附属构筑物46
8.1一般规定46
8.2井室、支嫩和雨水口46
8.3质量检查47
9管道功能性试验49
9.1一般规定49
9.2无压管道闭水试验49
9.3压力管道水压试验50
9.4给水管道冲洗消毒53
10季节性施工55
10.1一般规定55(略)
内容摘要:
1.0.1为加强黑龙江省市政给排水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统一施工操作方法,提高施工操作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工业企业中无特殊要求的给排水管道施工可参照执行。
1.0.3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0.4市政给排水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压力管道 pressure pipeline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
2.0.2无压管道 non-pressure pipeline
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
2.0.3刚性管道 rigid pipeline
主要依靠管体材料强度支撑外力的管道。通常指钢筋混凝土管道、预(自)应力混凝土管道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道。
2.0.4柔性管道 flexible pipeline
在外荷载作用下变形显著的管道。通常指钢管、化学建材管和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道。
2.0.5刚性接口 rigid joint of pipeline
不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通常指用水泥类材料密封或用法兰连接的管道接口。
2.0.6柔性接口 flexible joint of pipeline
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通常指用橡胶圈等材料密封连接的管道接口。
2.0.7开槽施工 trench installa
从地表开挖沟槽,在沟槽内敷设管道(渠)的施工方法。
2.0.8不开槽施工 trenchless installa
在管道沿线地面下开挖成形的洞内敷设或浇筑管道(渠)的施工方法。
2.0.9顶管法 pipe jacking method
借助于顶推装置,将预制管节顶入土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0盾构法 shield method
采用盾构机在地层中据进的同时,拼装预制管片或现浇混凝土构筑地下管道的施工方法。
2.0.11工作井 working shaft
用于顶管、盾构、浅埋暗挖等不开槽施工方法施工的,从地面竖直开挖至管道底部的地下操作空间。也称为工作坑、竖井等。
3 基本规定
3.0,1市政给排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项施工管理制度。施工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3.0.2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0.3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0.4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0.5所用管节、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
3.0.6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不开槽施工、过江河管道或深基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0.7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0.8给排水管线施工方法可根据场地环境与地质条件,采用开槽施工和不开槽施工方法。工作面满足放坡要求时,可采用开槽施工。当地上、地下管线复杂,不允许破拆道路,施工场地狭小时,可采用顶管、盾构、定向钻等不开槽法施工。对于原位更新改造原有老旧排水管线的,可采用碎管机法施工。
3.0.9质量检验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0.10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3.0.11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4 施工准备
4.0.1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组织施工管理人员认真查阅设计文件,了解设计意图及技术要求,核对图纸各项数据,参加设计交底,形成交底记录。发现施工图有错误、疑问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4.0.2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与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与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准确标注在施工图上:
1现场地形、地貌及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
2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3气象资料:
4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供水、供电、排水及环境条件:
5交通疏导、通讯条件:
6工程材料及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7地上杆线、树木,地下电缆、管线及构筑物等情况:
8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他情况资料
4.0.3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拟建管线位置及实用地图,实测占地边线柱,核实城内的房屋、各种地上杆线、树木、地下电缆、管线、坟基等的位置,并核实拟建管线与上述地上、地下构筑物、管线等的关系。
4.0.4施工场地原有地上、地下管线及设施的拆迁或加固应按要求完成。施工期交通输导方案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0.5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畅地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平面图,工程概况:
2工程特点:
3施工部署,
4疏导交通
5施工方法:
6工、料、机、运计划,施工进度计划:
7保证质量、安全、消防、环保、文明施工、季节施工等措施。
4.0.6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送开工申请书、测量复测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4.0.7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钉桩校正,并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2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3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不开槽施工管道、顶管、盾构等工程的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柱,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设置,并及时校核;
5对既有管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4.0.8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0.8的规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T8的有关规定。对有特定要求的管道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