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8/T 035-2017 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及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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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10
C68   DB3308
衢州市地方标准规范
DB3308/T 035-2017
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及评价方法
2017-09-09发布   2017-10-09实施
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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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附录A、附求B、附录C为资料性附求,附录D、附求E、附录F、附求G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衢江区分局、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衢州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斌、邹剑铭、李斌、吴毅华、叶剑刚、赵烨、赵明、王迎眷、温剑秋、昌盛、范卫兵、周宇、孙浩军、张邦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内容摘要:

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及评价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及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及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设备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多中规定的且列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所有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 使用单位
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注: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3.3 主体责任
指使用单位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应开展的基本工作及安全措施。包括设立管理机构、配置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办理设备使用登记、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期申报检验,制定专项预案并组织演练,开展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日常维护和检查,建立设备及人员档案等。
3.4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际最高管理者、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
3.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柄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
3.6 双重预防机制
指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按照风险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而确定不同管控层级的风险管控方式:隐忠排查是指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悲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工作过程:隐患治理是指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3.7 事故隐忠
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3.8 严重事故隐忠
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4 要求
4.1 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4.1.1管理机构设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a)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b)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报务电梯的注1),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注2)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
c)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d)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
e)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
注:1.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位;
2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以及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有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
4.1.2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按照本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a)使用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护的:
b)使用5台及以上第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c)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d)使用10km及以上工业管道的:
e)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f)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及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4.1.3 作业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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