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690-2020 养老机构照护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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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A 20
DB23
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3/ T2690—2020
2020 - 09 - 28 发布 2020 - 10 - 27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内容摘抄: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民政厅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泰来县爱心护养院、黑龙江省社会康复医院、克东县医养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桂香、杨守凯、孟令杰、朴严花、刘国军、高航、吴志伟、徐岩、颜春玲、夏博、昌亮、辛媛媛。
引 言
当前我省养老机构护理级别、分级各不相同,由此出现不同养老机构提供的同一级别的照护服务收费差别很大此外,还普遍存在着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对照护等级的疑虑及由于各种原因调整护理级别难等情况。
为了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更为使老年人获得质价相称的及时有效的服务,规范我省养老市场,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的术语和定义、照护等级划分的原则、依据、等级分类与适用人群、等级划分与确定、照护服务与组织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照护等级的划分与管理,其他养老服务组织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35796-2017 养老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MZ 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9-2013老年人能力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353-2012、MZ 008-2001、MZ/T 039-2013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29353—2012、MZ008—2001、MZ/T039—2013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养老机构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GB/T 29353-2012,定义3.1】
3.2
老年人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MZ 008-2001,定义2.1】
3.3
自理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MZ 008-2001,定义2.2】
3.4
介助老人
半失能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MZ 008-2001,定义2.3】
3.5介护老人失能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MZ 008-2001,定义2.4】
3.6
能力
个体顺利完成某一活动所必需的主观条件。【MZ/T 039-2013,定义2.1】3.7
日常生活活动
个体为独立生活而每天必须反复进行的、最基本的、具有共同性的身体动作群,即完成进食、洗澡、修饰、穿衣、大小便控制、如厕、床椅转移、平地行走、上下楼梯等日常活动的能力。
【MZ/T 039-2013,定义2.2】
3.8
精神状态
个体在认知功能、行为、情绪等方面的表现。【MZ/T 039-2013,定义2.3】
3.9
感知觉与沟通
个体在意识水平、视力、听力、沟通交流等方面的能力。【MZ/T 039-2013,定义2.4】
3.10
社会参与
个体与周围人群和环境的联系与交流的能力,包括生活能力、工作能力、时间/空间定向、人物定向、社会交往能力。
【MZ/T 039-2013,定义2.5】
3.11
照护等级
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而确定的照料护理级别。
注∶老年人能力包括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等能力。
4 照护等级划分的原则、依据
4.1 划分原则
4.1.1 合理性
在老年人的能力评估基础上,紧密结合省情进行准确的照护等级划分。
4.1.2 科学性
划分的照护等级能充分地反映不同能力的老年人的照护需求。
4.1.3 可操作性
(略)
内容索引:
目次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照护等级划分的原则、依据2
5等级分类与适用人群3
6等级划分与确定4
7照护服务与组织管理5
附录A(规范性附录)简易智力状态检查(SE)量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