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T 3432-2012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通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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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3432-2012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通用规范
Regulation on safety supervision for the user of special equipment
2012-10-15 发布
2012-11-15 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特检院、昌吉州特检所、自治区人民医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新疆东方环宇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凯、杨华江、张莉、刘志军、姚勇辉、刘晶、闫菁、韩路、李永政、任志坚、房九荣、徐磊、王斌。
内容摘抄: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通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方面有关的术语和定义、使用原则、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职责、管理制度、使用条件、应急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特种设备(special equipment)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2使用单位(user)
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2.3安全监察(safety supervision)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2.4锅炉(boiler)
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5压力容器(pressure vessel)
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表压),且爪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2.6压力管道(pressure pipeline)
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7电梯(clevator)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2.8起重机械(lifting appliance)
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2.9客运索道(passenger ropeawy)
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2.l0大型游乐设施(large amusement device)
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2.1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internal motor.vehicle)
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2.12安全附件(safety accessory)
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2.13安全保护装置(safety protection setting)
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力矩限制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防坠器、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2.14产品质量合格证明(certificate of product qualification)
包含材料、部件质量和产品重要性能指标、检验数据以及产品竣工图纸的证明文件。
2.15监督检验(supervision inspection)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2.16监督粒验合格证(certificate of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特种设备监督粒机构对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产品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
3特种设备使用原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认真查找设备隐患,及时整改并消除隐患,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管理,实现“确保安全,节能降耗”的双重目的。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法定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4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其职责
4.1组织机构
4.1.1责任主体与第一责任人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若使用单位负责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应有加盖公章的企业任命书),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为安全承诺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
4.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以使用单位内部管理文件形式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将管理机构职能和职贵用组织机构图表示,注明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4.2人员配备
4.2.1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应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且持证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
4.2.2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特种设备种类要求配备相应级别持证操作人员,见表1。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