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 5017-2004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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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石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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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YS
YS5017—2004
P J299-2004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non-ferrousmetals industry
environment protection design
2004-10-20发布 2005-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下达2003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国经贸厅行业[2003]22号)要求,由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主编,并会同国内有关设计单位和环保企业,在总结国内近年来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实践经验和吸收最新科研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调查研究,对1992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的《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定》进行修订而成。《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范》(YS5017一2004)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为行业标准,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定》(YSJ017一92)同时废止。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深人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收先进的有色金属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技术,删除落后的工艺和技术,增加了清洁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两章内容:同时对条文和条文说明均作了大量的补充和修改,使本规范与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相协调,也使规范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得到增强。
本规范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侧、基本规定、清洁生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噪声污染防治、环境管理与监测。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归口管理,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可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北京市复兴路12号,邮攻编码100038,电话010一63936629)。本规范技术内容的解释由南昌有色治金设计研究院(略)
目次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3清洁生产(5)
4大气污染防治(8)
4.1一般规定(8)
4.2采矿与选矿(8)
4.3重有色金属冶陈(9)
4.4轻金属冶炼(11)
4.5半导体与稀有、稀土金属冶族(12)
4.6有色金属加工(13)
5水污染防治(15)
5.1一般规定(15))
5.2采矿与选矿(16)
5.3重有色金属治炼(17)
5.4轻金属治练(17)
5.5半导体与稀有、稀土金属冶炼(18)
5.6有色金属加工(20)
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21)
6.1一般规定(21)
6.2采矿与选矿(21)
6.3重有色金属治炼(22)
6.4轻金属冶炼(22)
6.5半导体与稀有、稀土金属冶炼(23)
6.6有色金属加工(24)
内容摘要:
1.0.1为全面贯彻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统一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设计质量,根据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1.0.3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必须坚特清洁生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新带老、综合治理、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
1.0.4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初步设计应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文为依据。
1.0.5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设计应与主体工程建设和生产设施相配套,总体规划,分期实施。
1.0.6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0.1建设项目各设计阶段环境保护设计的主要内容,应按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执行。独立承接的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专项工程的设计深度,应达到相关主体工程设计的有关现定的深度要求。
2.0.2初步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设计,应具有下列依据:
1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文:
2经过鉴定的主体工程新工艺和新型设备试验报告中有关污染源的测定数据与符合环境要求的防治措施的试验资料,
3环境治理工程新工艺和新型设备的选用,应有经过鉴定的试验报告或验收资料:
4引进或转让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应有相关技术保证合同或协议。
2.0.3址选择与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行厂址与总体布置方案比较时,必须把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作为主要的内容之一,力求对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产生的影响小,防治水士流失,搿免地质爽害。
2凡排放有害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受燥声及放射性元素“响的建设项月,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名胜风景区和白然保护区等界区内或周边选址,也不得在集中的居住区选址。
3厂址的选择应有利于气体书扩散,不应设在重复污染区、窝风地段、居住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侧,生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上游1000m和周边100m以内:总体布置时,应有利于废气的扩散。
4地下开采矿山的抽出式通风机房和出风井,宜位于工业场地和居住区常年主导风向下风侧。
5选矿尾矿库、采矿废石和冶炼废渣的堆置场,当与工业场地和居住区相距较近时,宜位于工业场地和居住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6产生有害废水的废石堆场和赤泥堆场(含尾矿库),在选址以前,应根据不同设计阶段,获取相应的水文工程地质资料:避免选在有渗漏的地区。
2.0.4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平面布置除应满足生产、安全、卫生的要求外,尚应按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合理布置,防止或减轻相互污染,并控制挖填方平衡,诚少水土流失。
2散发粉尘、酸雾、有毒有害气体和产生放射性物质的厂房、仓库、贮罐、堆场和主要排气简,应布置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产生高噪声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合理利用地形、建筑物或绿化林带的屏蔽作用。
4有爆炸危险的车间和库房布置,应符合国家民用爆破安全有关规定的要求。
5应预留环境治理工程的发展场地。
2.0.5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或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宜利用现有的山谷、河流、绿地等荒地作为防护隔离带。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居住区或养殖区。
2.0.6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应防止对附近居民区、学校、医院和公园等环境产生光污染。
2.0.7污染治理所采用的工艺方法,应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先进可靠,并应优先选用国家新近推荐的最佳实用技术。
2.0.8污染治理措施应保证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有关排放标准的(略)
3.0.1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应贯彻执行有关清洁生产的法律和法规。
3.0.2有色金属生产工艺宜采用无毒或低毒的物料:无法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3.0.3有色金属工艺应采用资源和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和占地面积小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其能耗和物耗指标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或限额的要求。严禁选用淘汰的工艺、设备。不得设计国家有关部门为防止重复建设,以及为了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而严令控制的建设项目。
3.0.4有色金属工业生产的产品和副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不得生产政府明令禁止的严重浪费资源、能源及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和随意转嫁有污染的产品、副产品。
3.0.5矿山开采应充分利用资源,富矿贫矿合理兼顾:严禁在大矿体内及周边乱采滥挖。
.3.0.6结合当地条件和项目实际情况,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尘、渣等)、废气、废液及冶炼炉窑中排放的热能等,应优先考虑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
3.0.7有色金属采矿、选矿、治炼和加工生产用水应清污分流、分质利用、串级供水和循环供水。尾矿库排水宜返回选矿、采矿工艺使用。生产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0.8新建矿山和冶炼项目生产用水的重复利用率设计值,矿山宜为80%以上,冶炼和加工宜为90%以上,新建氧化铝厂宜为92%以上。
3.0.9各类有色金属冶炼项目,以及产生污染物数量多、危害大(略)
4.1一般规定
4.1.1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产生烟(粉)尘、二氧化硫、酸雾和其他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应设置通风净化装置:向大气环境排放时,应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4.1.2粉状物料宜采用气力输送,料仓进料处应设泄压与收尘装置。
4.1.3含放射性物质且活度浓度和(或)总活度大于清洁解控水平的有色金属精矿,必须贮存在专用的料库或料仓中。
4.1.4排放气载放射性物质所致的公众照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要求。
4.1.5液氯库内必须设置事故处理设施。
4.1.6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工业锅炉烟气应净化处理,净化后的烟气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
4.1.7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工业炉窑烟气应达到排放标准。
4.1.8排气简高度和出口烟速,应统一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确定,并应达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厂区内有两座及以上的排气筒时,其中心连线与常年主导风向宜垂直或成45°以上的角度。
4.2采矿与选矿
4.2.1露天开采矿山应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1大型或深凹露天矿在确定矿岩运输方案时,宜采用间断连续运输方案;
2穿孔凿岩宜实行湿式作业,当采用干式作业时,应设置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