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2240.1-2021 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 第1部分:总体要求.pdf
附件大小:1.15MB附件格式:1个直链文件,格式为pdf
所属分类:其他规范
分享会员:巧克力布丁
分享时间:2022-12-06
最后更新:
资源简介/截图:
ICS35.080
CCS L 70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2240.1-2021
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第1部分:总体要求
Government affairs and social data fusion governance-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2021-07-23 发布
2021-08-23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15/T2240《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第1部分。DB15/T2240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体要求;第2部分:服务接口技术要求。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晨跃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华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全鑫、徐晓强、应智强、崔连伟、蒋柠、李华、李孝雷、孙晓辉、王一丁、陈威升、刘禹、李淑敏、吕慧枝、黄迪、赵梓成、李耀鑫。
内容摘抄:
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第1部分:总体要求
1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构建了数据融合治理总体框架,划分了角色及职责,提供了融合治理的对接模式,规定了数据融合治理所遵循的原则、决策规划、融合治理技术、安全及评价改进等方面的总体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总休规划、建设和运营指导。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5295信息技术大数据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3529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政务数据government data
各级政务部门及其技术支撑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采集、生成、存情、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注:根据可传播范围,政务数据一般包括可共享政务数据、可开放公共数据及不宜开放共享政务数据。[来源:GB/T38664.1一2020,3.1]
3.2社会数据social data
政务数据之外的应用信总系统中的数据资源,包括互联网公开数据、社交数据等。
3.3数据融合治理data fusion governance
集成多个数据源以产生比任何单独的数据源更有价值信息的应用过程及相关的管控活动、绩效和风险管理。
3.4
数据融合治理平台data fusion governance platform
实现数据融合应用与数据资产的统一管理平台。提供融合治理信息资源点到点、点到中心、中心到中心的各种业务场景下的数据治理与交换共享服务。注:数据融合治理平台一般由政府/企业投资建设,或政府企业共同建设,数据逊合治理平台的运营可由政府营,或若政府授权企业运营。
3.5数据资产data asset
包含数据以及数据融合治理过程中数据产生的其他信息,是数据汇聚、数据整合、数据处理、数据使用过程中数据与信息的获取、存储和管理对象,参与整个数据融合过程。
4总则
4.1主要目标
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目标是保章数据及其融合过程中的运营合规、风险可控和价值实现,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的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体系,保章数据及其融合的合法合规:建立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风险管控体系,确保数据融合治理满足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构建政务与社会数据独合的价值实现流程,推动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共享利用,充分发挥数据融合分析产生的价值,解决现实问题,实现既定目标。
4.2主要内容
围绕政务与社会数据独合治理目标,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实践者应明确数据融合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价值导向,业务需求及难点问题的解决:各主体的角色定位、职责及分工:数据融合对接的内容、路径与方式:所依托平台及平台的建设机制:评估数据融合治理的促成因素和治理能力:明确数据融合治理的技术要求:明确和评估数据融合治理活动安全要求和风,险:指导数据独合治理体系的构建、数据管理休系建立、数据价值体系的建立和数据融合治理的实施落地:制定合理的评价与监督审计规范。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