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1445-2020 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指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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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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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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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截图:
ICS03.200
CCS A 12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1445-2020 代替DB15/T1445-2018
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指标
The star rating index of host families in agricultural tourism
2020-12-24 发布
2021-01-24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5/T1445-2018,与DB15/T1445-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前言修改了起草规则,由GB/T1.1-2009修改为GB/T1.1-2020:
b)前言修改了归口单位,由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修改为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c)更改了范围的表述,增加了规定内容,增加了“星级标识与划分标准、基本要求、划分条件”三项(见第1章,2018版的第1章);
d)增加了GB/个10001.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见第2章,2018版的第2章);
e)更改了术语“乡村旅游接待户”的定义(见3.1,2018版的3.1);
f)将“等级划分”改为“星级标识与划分标准”,更改了“星级标识与划分标准”内容的叙述(见第4章,2018版的第4章);
g)增加了“基本要求”要素(见第5章);
h)增加了“划分条件”要素(见第6章);
i)将“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必备项日检测表”更改为“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划分与评定必备项目检查表”,并更改了表述规则(见附录A,2018版的附录A);
j)将“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评分指标”更改为“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划分与评定评分指标”,并更改了表述内容和赋分规则(见附录B,2018版的附录B);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蔚治国、张燕茹、王涛、李彪、蒋柠、吕燕卿、张铎、侯帆。本文件于2018年7月首次发布,2020年12月第一次修订。
内容摘抄:
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指标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指标的术语和定义、星级标识与划分标准、基本要求、划分条件。本文件适用于对乡村旅游接待户的接待能力和服务质量作出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乡村旅游接待户host families in agricultural tour ism
依托乡村资源与环境,体现乡村生产与生活特色,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观光、休闲、娱乐和购物等服务的小规模经营单位。
4星级标识与划分标准
4.1标识
本文件用星(☆)的数量表示乡村旅游接待户的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4.2划分标准
乡村旅游接待户评定指标,规定了星级评定的具体指标、分值及等级,总分为205分(其中附加分5分),以评定分值多少确定接待户相应等级。评分指标应按照附录B的相关要求。各星级标准分值划分:
a)五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附录B评定得分不得低于180分:
b)四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附录B评定得分不得低于160分:
c)三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附录B评定得分不得低于140分。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