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1792.1-2020 和谐社区建设规范 第1部分: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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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01
A00
DB15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1792.1-2020
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第1部分:总则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Communities Part 1:general provisions
2020-01-03 发布
2020-02-03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DB15/T1786《和谐社区建设规范》分为四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人员要求;第3部分:设施设备:第4部分:信息管理。
本部分为DB15/T1786的第1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提出。本部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15)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阿拉善乌斯太镇人民政府、察右中旗科布尔镇人民政府、通辽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开鲁县开鲁街道白塔社区。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贾双文、张铎、李洪浩、吕燕卿、吕慧枝、宋晓蕾、高飞。
内容摘抄:
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第1部分:总则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和谐社区建设的基本要求、人员队伍、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以及社区设备设施相关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城市和谐社区的建设。
2基本要求
2.1依法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2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制度完善,人员职责明确。
2.3服务体系完善,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满足居民需求。
2.4治安环境良好,无重大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的事件。
2.5开展环境保护和宣传,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2.6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家庭和睦、邻里互助。
3组织机构基本要求
3.1各组织机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发挥在社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做到机构建设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3.2社区组织机构建立应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范围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建设。
3.3社区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组织。其中社区群众团体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服务组织应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的指导下,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和服务。
4人员队伍
4.1应有专职的社区党务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应配备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工作者。
4.2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依法选举产生。
4.3社区应有健全的专业服务队伍,队伍建设规范、专业、并能有效开展工作。社区志愿者队伍健全,并建立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和服务储备制度。
4.4社区各类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并掌握相关岗位所必须的技能和业务知识。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