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1818-2020 液化石油气钢瓶延长使用期安全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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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3.020.30
J74
DB15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1818-2020
液化石油气钢瓶延长使用期安全评定
Safety evaluation of LNG cylinders for extending service life
2020-01-03 发布
2020-02-03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赤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提出。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特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M/T℃12)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赤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大连理工江苏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晓东、王兴权、焦文祥、王树森、麻青春、张耀忠、蔡福海、王勇、陈晨、王欣。
内容摘抄:
液化石油气钢瓶延长使用期安全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日。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公称工作压力为2.1Pa,公称容积不大于150L的可重复充装的钢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864工业氮
GB/T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
GB/T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T7512液化石油气瓶阀
GB/T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8336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10878气瓶锥螺纹丝锥
GB/T12135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
GB/T12137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NB/T47013(所有部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TSG R0006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Z700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3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3.1检验机构
进行钢瓶延长使用期安全评定的检验机构,应符合GB/T12135的要求,并按TSGZ7001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3.2检验周期
3.2.1钢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延长使用期限由评定结果决定,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期限不超过4年。
3.2.2在延长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重新进行评定。
3.3检验项目
钢瓶延长使用期安全评定的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阀座检查、壁厚测定、水压试验、瓶阀检验、气密性试验。经外观检查,若对钢瓶容积有怀疑时,应进行容积测定(补充检验)。
4检验准备
4.1记录
4.1.1逐只检查记录钢瓶的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记录的内容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代号或制造许可编号、钢瓶编号、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钢瓶重量、公称容积、瓶体设计壁厚、上次检验日期(年、月)及检验单位或代号等信息。
4.1.2对判定不能继续使用的钢瓶以及已经过一次延长使用期评定的任何类型钢瓶,记录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2瓶内残液、残气的处理
4.2.1对于无法证明有无余压的钢瓶,应与待检瓶分开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在保证不泄漏、不污染环境、不影响操作人员健康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法,逐只回收瓶内残液和残气。经外观检查报废的钢瓶,亦应逐只回收瓶内残液和残气。
4.2.2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将瓶阀卸掉。
4.2.3采用焚烧方法清除钢瓶外表面的锈蚀物和涂敷物时,焚烧装置应满足如下条件:
a)应避免焚烧炉内燃烧器的火焰高温区直接喷射钢瓶,以避免钢瓶局部过热或过烧:
b)炉温控制装置应能正确显示,精度级别应不低于1.0级,并应在检定有效期或校准周期内使用;
c)焚烧炉的工艺规定温度应不高于550℃,保温时间应不多于3min;
d)经焚烧炉焚烧后钢瓶内应无残液,钢瓶内残气浓度应不高于0.4%(体积);
e)经焚烧炉焚烧后钢瓶瓶体无明显火焰烧灼迹象,钢瓶外表面涂层疏松、焚烧均匀,呈灰白色。
4.3瓶阀拆卸与表面清理
4.3.1将钢瓶制造标志和阀座螺纹加以妥善保护免于受损。
4.3.2采用不损伤瓶体的除锈装置,逐只清除钢瓶外表面的锈蚀物和涂敷物等。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