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2093-2021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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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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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120
CCS A 00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2093—2021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没规范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latform
2021-01-25 发布
2021-02-2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提出。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云吉龙、邻玉柱、郭建东、张博尧。
内容目录: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政府网站建设规范1
4.1基本原则1
4.2工作职责1
4.3网站开设2
4.4网站整合4
4.5网站功能4
4.6机制保障7
5政务新媒体建设规范9
5.1形式9
5.2基本原则9
5.3管理职责9
5.4功能10
5.5运维管理10
5.6保障措施11
6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11
6.1基本要求11
6.2栏日内容规范11
6.3页面设计规范14
6.4功能规范14
附录A(资料性)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设计参考方案..15
内容摘抄: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5/T2089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
DB15/T2090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
DB15/T209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规范
DB15/T2092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2564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政府信息government information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3.2政府网站government websit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
3.3攻务新媒体new government media
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4政府网站建设规范
4.1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原则。
4.2工作职责
4.2.1管理职责
4.2.1.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对全区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包括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4.2.1.2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4.3网站开设
4.3.1分类开设
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苏木乡镇、街道及旗县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通过旗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4.3.2开设流程
4.3.2.1申请
4.3.2.1.1盟市、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拟开设政府门户网站,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向上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4.3.2.1.2自治区、盟市级人民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4.3.2.2注册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按流程注册政府网站域名。
4.5网站功能
4.5.1信息发布
4.5.1.1基本要求
4.5.1.1.1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
4.5.1.1.2国务院文件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转载,加大宣传力度,抓好国务院文件的贯彻落实。
4.5.1.1.3政府网站要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
4.5.1.1.4对信息数据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要进行优化调整。已发布的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或调
4.6机制保障
4.6.1监管机制
4.6.1.1常态化监管
4.6.1.1.1各地区、各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开展一次巡查抽检,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每次抽查结束后要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检查情况。
4.6.1.1.2对抽检问题严重的单位要进行通报并约谈有关责任人。
4.6.1.1.3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4.6.1.1.4定期组织对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进行检查。
4.6.1.1.5编制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