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2239-2021 基层“三务”公开再监督管理数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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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35.020
CCS A20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2239-2021
基层“三务”公开再监督管理数据规范
Data 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Re-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Grass-roots "Three Services"
2021-07-23  发布
2021-08-23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2239-2021,公开再监督,基层“三务”,管理数据规范,DB15/T 2239-2021 基层“三务”公开再监督管理数据规范.pdf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信息中心、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街道办事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街道哈拉沁村委员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街道沙梁村委员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应智强、王海波、全鑫、段智浩、董建敏、包瑞林、朱晓春、徐晓强、郭敏、孙卫、蒋柠、王燕妮、赵娜、王晶、李耀鑫。

内容目录: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公开原则1
4.1依法依规1
4.2科学规范1
4.3真实时效1
5再监督事项数据提供主体及职责1
5.1数据提供主体2
5.2数据提供主体职责2
6再监督事项编码规则2
6.1编码结构2
6.2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2
6.3基层“三务”公开类型代码3
6.4公开领域代码3
6.5公开事项代码3
6.6公开时限代码5
6.7公开日期代码5
6.8公开顺序码5
7再监督事项编码管理5
7.1新增事项时的编码处理5
7.2取消事项后的编码处理5
7.3再监督事项合并后的编码处理5
7.4再监督事项拆分后的编码处理5
7.5再监督事项划转后的编码处理6
8再监督事项数据公开要求6
8.1数据稽核6
8.2再监督事项数据共享要求6
附录A(资料性)村务公开监督事项编码示例7
附录B(规范性)公开事项代码8
B.1党务公开领域公开事项代码表8
B.2政务公开领域公开事项代码表11
B.3村务公开领域公开事项代码表32
参考文献38

内容摘抄:

基层"三务"公开再监督管理数据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基层“三务”公开再监督事项的公开原则、数据提供主体及职责、编码规则、编码管理、数据公开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基层“三务”公开再监督事项的数据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113-2003分类与编码通用术语
GB/T35295-2017信息技术大数据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10113-2003、GB/T35295-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基层“三务”公开three affairs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are open
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居务)公开。注:本文件所称“基层”是指苏木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居委会)等基层单位。
4公开原则
4.1依法依规
基层“三务”公开应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4.2科学规范
健全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提升公开质量,应不断提高基层“三务”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4.3真实时效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应公开尽公开,增强基层“三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保证群众看得见、看的全、看得懂、能监督。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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