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645-2020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第3部分:地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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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7.040
A78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2645-2020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第3部分:地籍测绘
Specifications for quality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geographic information products-Part 3:Cadastral surveying and mapping
2020-06-23发布 2020-07-22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总局 联合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起草。
DB23T《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为系列地方标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大比例尺地形图:
——第2部分:管线测量:
——第3部分:地籍测绘:
——第4部分:实景三维模型:
——第5部分:InSAR地面沉降监测:
——第6部分:大地测量:
——第7部分:房产测绘:
——第8部分: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本部分为第3部分。
第1部分DB23T1830一2017《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第1部分:大比例尺地形图》已于2017年1月3日发布。
第2部分DB23T2094一2018《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第2部分:管线测量》已于2018年2月9日发布。
本部分由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
本部分由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黑龙江第二测绘工程院、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黑龙江北斗国土测绘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第五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院、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技术监督处、齐齐哈尔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黑龙江众鼎测绘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岳国栋、袁晓宏、吴守来、于庆国、李井春、刘晓明、刘显涛、汤源、张槟、王丽欣、王军、崔洪禹、李宝玉、胡海星。
内容摘抄: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第3部分:地籍测绘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与险收第3部分地籍测绘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规定、单位成果质量评定、抽样检查程序、单位成果质量元素及错精分类。
本部分适用于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中地籍测绘成果的检查与险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23/T1830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与险收第1部分:大比例尺地形图
3术语和定义
DB23T183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界址点
土地权网界线的连接点。
注:改写DT10012012,定义3.6.
3.2
界址线
土地相邻界址点间的连线。
3.3
宗地
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空甸。
[1DT1001-2012,定义3.7]
3.4
宗地草图
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现场记录。
[1DT1001-2012,定义3.8]
4基本规定
4.1两级检查一级验收
地籍测绘成果质量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两级检查即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地籍测绘成果应依次通过测绘单位作业部门的过程检查(自检、互检)、测绘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最终检查(专检)和项目委托方组织的验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的验收。其要求如下:
a)测绘单位应实施过程检查(自检、互检)和最终检查(专检)。过程检查(自检、互检)应采用全数检查。最终检查(专检)外业检查项,可采用抽样检查,样本量的确定按第6章的规定执行:内业检查项应采用全数检查。
b)验收应采用抽样检查,样本量的确定按第6章的规定执行。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应对样本进行详查,必要时应对样本以外的单位成果进行概查。
c)各级检查与验收工作应独立、按顺序进行,不应省略、代替、颠倒顺序。
d)最终检查(专检)应审核过程检查(自检、互检)记录,验收应审核最终检查(专检)记录。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作为资料质量错漏处理。
4.2检查与验收依据
相关的法律、法规,现行的标准规范、设计书、测绘任务书、合同等。
(略)
内容索引: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浯相定义1
4基本规定2
5单位成果质量评定…4
6抽样检查程序…4
7单位成果质量元素及错漏分类…5
附录A(规范性附录)数学精度检测用表格……15
附录B(资料性附录)检查与验收记录用表格…19
参考文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