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理论下我国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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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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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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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内外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现状
1.1 世界银行关于采用DRB解决工程争议的规定
DRB(dispute review board,争议评议委员会)的概念首先起源于美国,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ASCE)于1975年率先在隧道工程中引入,以此来取代工程师在合同争议处理中的尴尬地位。此后,DRB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大力推广并被人们所推崇。正是由于DRB在工程领域的巨大成功应用,世界银行在其1995年正式出版的工程采购标准招标文件中提出采用DRB解决争议的程序,并规定5000万美元以上的贷款项目必须建立DRB。旨在通过非正式的方式及时、公正、以较小的代价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争议。其实质是争议双方邀请第三者进行调解。1996年FIDIC合同在对第4版进行修订,也引人了DRB这一方式。
1.2 FIDIC新版合同条件中的争议解决机制
1999年的FIDIC合同是在总结前4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其中在争议解决方式上进一步改进,将1996年引入的争议审核委员会DRB改为争议裁决委员会DAB(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两者在运行程序上基本相同,区别在于裁决的法律效力(见图1)。DRB的决定仅仅是争议解决建议书,若建议书通知双方14d后没有提出异议,则产生最终约束力。而DAB决定一经做出裁决即对争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双方在28d内对此提出异议,使其失去法律约束力。另外DAB处理争议的时限更长,有时间使DAB成员在处理争议时认真调查,充分考虑,慎重决定,使裁决更加科学合理。
1,3国家电力公司和水利部合同范本中提出的“争议调解组”
我国目前采用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提出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传统方式,国内大部分部委的示范文本也是照此执行,只有(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