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464-2019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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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01
A16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2464-2019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评价标准
2019-10-11发布 2019-11-10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划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黑龙江省泰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昌新文、徐志勇、宋越男、杨雪、杨凯杰、李进晓。
内容摘抄: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评价标准
%1范围
本标淮规定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评价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至三十九条规定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依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黑龙江省政府等相关标准、文件规定,从人员编配、车辆配备、器材配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和经费保锋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221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7956(所有部分)消防车
GB/T29175消防应急救援技术训练指南
GB/T29178-2012消防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指南
GB/T35547-2017乡镇消防队
建标152-2017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3
专职消防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应当建立的承担火灾扑救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因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2.%3
政府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占半数以上,承担县级以上政府管辖区域范围内火灾事故扑救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3.%3
乡镇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数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4.%3
企业专职消防队
由企业单独建立的,承担企业内部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消防组织。
%4评价标准
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人员配备、车辆配备、器材配备、训练要求及标准、队伍管理等应满足灭火救援任务需求,符合建标152-2017和GB/T35547-2017等标准的要求。
内容索引:
目次
前言II
引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评价标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