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01/T 0004-2020 病员(养老)生活护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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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DB1501
呼和浩特市地方标准
DB1501/T0004一2020
病员(养老)生活护理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Life care service for Patient (Old age)
2020-04-15发布2020-05-15实施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凯恩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商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4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凯恩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商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呼和浩特福源社区服务信息中心、托克托县民政局、呼和浩特市商务局、托克托县商务局、呼和浩特市精神康复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珂、刘彦辰、刘利平、云利兵、陈立宇、蔡艳茹、杨玉旺。
内容摘抄:
病员(养老)生活护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病员(养老)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要求、生活护理员要求、服务流程、服务技术、生活护理服务等级设置及服务要求、生活护理服务相关方权利及纠纷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病员(养老)生活护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病员(养老)生活护理服务 life care service for patient (old age)
由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人员在家庭或医疗、养老机构为病员、老人提供的专业生活照料、医疗辅助性护理、康复护理、心理护理等服务。
3.2
生活护理员 life nurse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为病员、老人提供医疗辅助护理和生活照料服务的人员。
3.3
生活护理服务客户 life care service customers
接受生活护理服务的对象。
3.4
生活护理服务合同 life care service contract
生活护理服务单位为确立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服务报酬相关方权利义务等,依法协商达成约定,签订病员(养老)生活护理服务相关的合同(协议)。
3.5
转案 transfer to another hospital
服务对象出现异常情况,超过了生活护理员的工作能力与范围,由生活护理员或服务单位管理人员通知相关人员提交给专门医疗机构接案。
4 服务机构要求
4.1 基本条件
4.1.1 依法成立并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管理场所、人员和设施且具有相适应资质的机构。
4.1.2 经营场所悬挂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投诉监督电话等。
4.1.3 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13495.1 的要求。
4.2 信息管理
4.2.1 建立基本档案,包括单位形成的管理文件、上级来文、企业(机构)间往来文件等。
4.2.2 建立生活护理员档案,包括生活护理员登记表、用工合同(协议)、培训记录、奖惩记录。
4.2.3 建立与客户档案,包括客户资料、服务合同(协议)、服务质量反馈、投诉及处理文件。
4.2.4 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包括服务动态记录表、意见回访表、质量检查记录表、考核记录表等。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