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507-2012 内蒙古自治区灭火器维修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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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截图:
ICS13.220.01
C80
备察号:34205一2012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5072012
内蒙古自治区灭火器维修管理规程
2012-06-01发布2012-08-0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浩 淡永再 胡宜磊 高兵 庞集华 冯宇波 于利群 董文俊。
内容摘抄:
内蒙古自治区灭火器维修管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管理的总则、维修基本条件、维修质量管理、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灭火器的报废和维修资格管理。
本标准适用丁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灭火器维修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丁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阪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丁于本文件
GA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3总则
3.1·灭火器维修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朋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具备灭火器维修基本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3.2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3.3灭火器维修企业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3.4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
3.5灭火器维修企业维修资格的管理采取网上公告制度。
4维修基本条件
4.1维修用房、维修设备、检验设备符合G95-2007要求,且设备的技术指标满足相关维修工艺要求,维修用房为租赁时,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4.2从事灭火器维修T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利刚检验人员,均应接受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维修人员每3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当产品标潍、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4.3维修企业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2人。
(略)
内容索引: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用文件1
3总则1
4维修基本条件1
5维修质量管理1
6.维修记录维修标识1
7灭火器的报痰2
8维修资格管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