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1105-2017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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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20.20
A20
备案号:52650-2017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1105-2017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enterprise comprehensive credit
2017-01-05发布2017-04-0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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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信用征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贾双文、李世繁、马慧芳、李佳、陈爱国。

内容摘抄: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等级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及评价报告内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业务及相关活动,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也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17 信用 基本术语
DB15/T 1110—2017 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DB15/T 1110—2017 《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从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基础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商务信用度)、信用行为记录(社会信用度)三个维度,对企业主体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标明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3.2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受《征信业管理条例》监管,并依法取得征信业监管部门的备案资格,主要经营信用采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业务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
3.3
信用评价人员
在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主要从事征信调查、信用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
3.4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分析和描述的报告。

3.5
工作底稿
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4 信用服务机构基本工作要求
4.1 评价原则
4.1.1 应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1.2 应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4.2 尽职调查要求
4.2.1 应恪守尽职调查职责,依法、依规、及时、完整、全面地采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所需的各类信用信息。
4.2.2 应确保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4.3 监督管理
4.3.1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区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活动的指导。
4.3.2 自治区征信业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全区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略)

内容索引: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信用服务机构基本工作要求 .......................................................... 2
6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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