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T 1646-2019 岩土工程勘察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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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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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备案号:J14787一2019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4/T1646-2019
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2019-07-23 发布
2020-10-23 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建设厅提出并归口。主编单位: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宁夏水利
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地质工程勘察院,宁夏施图建设工程技术审查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大学。
主要起草人员:王社选,韩自刚,高海宁,刘玉荣,赵建国,王卫兵李兆戎,史亚宁,张卫兵。
主要审查人员:徐张建,朱武卫,黄雪峰,周载阳,张拥军,崔自治,王红雨,张树德,李云川。
内容摘抄:
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1总则
1.1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使岩土工程勘察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提高投资综合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地下工程、边坡工程等岩土工程勘察。
1.3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真实、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4在宁夏可族自治区境内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活动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地区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830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5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50046工业建筑防腐设计规范
GB5022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33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50123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3术语和符号
3.1术语
3.1.1岩土工程勘察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3.1.2工程地质测绘
采用搜集资料、调查访问、地质测量、遥感解译等方法,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要素,并绘制相应的工程地质图件。
3.1.3岩土工程勘探
岩土工程勘察的一种手段,包括钻探、井探、槽探、坑探、洞探以及物探、触探等。
3.1.4原位测试
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和应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3.1.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在搜集和采集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统计、归纳、分析、评价,提出工程建议,形成系统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技术文件。
3.1.6勘察场地
勘察工程单体或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
3.1.7地基
位于建筑物下面支撑基础的土体或岩体,包括持力层和下卧层,以及桩侧阻力影响较大的地层。
3.1.8现场检验
在施工现场采用一定手段,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措施的效果进行核查。
3.1.9现场监测
针对因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岩土性状和地下水变化,岩土体和结构物的应力、位移进行系统的监视和观测。
3.1.10岩石质量指标(RQD)
用直径为75mm的金刚石钻头和双层岩芯管在岩石中钻进,连续取芯,回次钻进所取岩芯中,长度大于10cm的岩芯段长度之和与该可次进尺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4基本规定
4.1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4.1.1工业与民用建筑
4.1.1.1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可
分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
a)一级工程: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
b)二级工程:一般工程,后果严重;
c)三级工程: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
4.1.1.2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的等级:
a)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有;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地形地貌复杂;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以下的场地:
c)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有;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注: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为准,第4.1.1.3条亦按本方法确定地基等级;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应参考本标准6.5.4条的规定确定。
4.1.1.3根据地基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地基等级:
a)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要特殊处理;
2)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理的岩土。
b)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c)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无特殊性岩土。
4.1.1.4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a)特级:在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建筑中,高度H≥250m的超高层建筑、高度H≥300m的高耸结构、基坑周边环境特别复杂或对基坑变形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
4.2前期工作
4.2.1工程勘察前期工作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搜集拟建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并结合已有的工程经验,有针对性的制定工程勘察工作方案,编制勘察纲要。工程勘察前期工作包括:搜集资料、现场踏勘和编制勘察纲要。
4.2.2资料搜集
a)本项目执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b)收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c)场地所在地区的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等资料;
d)邻近地区已有的勘察资料、本场地前期的勘察成果:
e)对委托方提供的设计条件进行校核、核对红线范围,建筑物平面尺寸、坐标及放线条件的正确性;
f)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及地下障碍物等基础资料;
g)建筑场地的地形图、钻孔的放样及高程测量依据。
4.2.3现场踏勘,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和工程经验调查了解以下内容:
a)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物、作业条件及场地已有建筑物的地基情况:
b)古河道、湖泊、沟渠、坑穴、坟墓的位置及范围:
c)了解地下水的历史情沉及现状地表水状沉;
d)了解各类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情况;
e)了解已有建筑及各类设施的使用状况:
f)了解邻近建筑物及地下设施的建造时间位置、埋深及走向;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