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T 795-2012 民用建筑并网光伏发电应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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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3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4/T795-2012
民用建筑并网光伏发电应用技术规程
2012-07-31 发布
2012-10-01 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本标准的编制单位: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北京太阳能研究所、宁夏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宁夏电力公司、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川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辉、余元、李金保、张强、黎炜、吴剑、段建华、孙晓阳。
内容摘抄:
标准名称
1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太阳能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促进太阳能并网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推广,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太阳能并网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程,以及既有建筑安装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1.3民用建筑太阳能并网光伏发电系统且系统的电力采用接入在压端用户侧方式。
1.4太阳能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应纳入建筑规划与建筑设计,建筑与光伏系统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1.5在既有建筑上改造或安装光伏系统应按照建筑工程审批程序进行专项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
1.6民用建筑太阳能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799.3电磁兼容通用标准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的发射标准
GB17799.4电磁兼容通用标准工业环境中的发射标准
GB/T19939-2005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
GB/T20046-2006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
GB/T20047.1-2006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第1部分:结构要求
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2建筑防腐独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24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67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02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45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3.1太阳能光伏并网系统与建筑一体化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与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及外观协调、有机结合。
3.2光伏电池
由多晶硅、单晶硅或其他材料构成,将太阳能辐射能量直接转换为电能的一种器件。
3.3光伏组件
具有封装及内部联接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流输出的,最小不可分割的太阳能电池组合装置。
3.4安装型光伏组件
在建筑屋面、墙面或其他部位上架空安装的光伏组件。
3.5构件型光伏组件
与建筑构件组合在一起或独立成为建筑构件的光伏组件,如以标准普通光伏组件或根据建筑要求定制的光伏组件构成雨篷构件、遮阳构件、阳台栏板构件等。
3.6建材型光伏组件
将太阳能电池与建筑材料复合在一起,成为不可分割的建筑构件或材料,如光伏瓦、光伏砖、光伏屋面卷材、光伏玻璃幕墙、光伏采光屋面板等。
3.7光伏方阵
由若干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通过机械及电气方式组装成型,并且有固定支撑结构而构成的直流发电单元。
3.8光伏系统
包含所有逆变器(单台或多台)和相关的BOS(平衡系统部件)以及具有一个公共连接点的太阳电池方阵在内的系统。
3.9太阳能光伏并网系统
与公共电网联接的光伏系统。
3.10并网方式
根据光伏系统是否允许通过供电区的变压器向高压电网送电,分为可逆流和不可逆流的并网方式。
3.11孤岛效应
电网失压时,并网光伏系统仍保持对失压电网中的某一部分线路继续供电的状态。
3.12逆变器
静态功率变换器(具备控制、保护、滤波功能,用于电源和电网之间的任何静态功率变换器。)将光伏系统的直流电变换为交流电的设备,用于将电功率变换成适合于电网使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的电功率的电气设备。
3.13电网接口
在光伏系统与电网配电系统之间的相互联接,公共联接点。
4光伏系统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应进行专项设计,或作为建筑电气工程设计的一部分。
4.1.2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伏组件或光伏方阵的选型和设计,在保证光伏系统发电效率、发电量的同时,应满足建筑电气、建筑结构及建筑一体化的要求。
4.1.3太阳能光伏系统应合理选用安装型光伏组件、构件型光伏组件和建材型光伏构件,并与建筑模数相统一,满足光伏系统安装、清洁、维护和组件更换的要求。
4.1.4光伏系统输配电与控制缆线应与其他管线统一安排,满足安全、便于安装维护的要求。
4.1.5光伏系统的电压偏差、闪变、频率偏差、相位、谐波、三相平衡度和功率因数等电能质量指标应符合GB/T19939一2005的规定。
4.1.6光伏系统光伏组件或方阵连接电缆及输出总线应符合GB/T20047.1一2006的规定。
4.1.7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并网保护系统。
4.1.8光伏系统应安装设置电能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宜采用具备双向有功和无功计量和记录功能,配有标准通讯接口,具备本地通信和通过电能信息采集、终端远程传输功能。
4.1.9光伏系统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志。
4.2系统分类
4.2.1光伏系统根据并网位置分为以下2种系统:
a)集中并网系统:
b)分散并网系统。
4.2.2光伏系统按照太阳能电池板的封装形式分为以下3种系统:
a)安装型光伏系统(BAPV):安装在建筑物上,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由普通光伏组件构成的光伏发电系统:
b)构件型光伏系统(BIPV):安装在建筑物构件上,并实现与建筑一体化,由普通光伏组件构成的光伏发电系统:
c)建材型光伏系统:由建材型光伏组件(如光伏玻璃幕墙、光伏透明屋面等)构成的光伏发电系统。
4.2.3光伏系统按照发电容量大小分为以下三种系统:
d)小型光伏发电系统:电池板安装额定容量小于20kW:
e)中型光伏发电系统:电池板安装额定容量为20kW100kW:
f)大型光伏发电系统:电池板安装额定容量为100kW~200kW。
4.3系统设计
4.3.1光伏并网发电系统应由太阳光伏方阵、光伏接线箱、并网逆变器、交直流配电柜、相关参数显示仪表等组成。光伏并网发电系统原理图参见附录A.
4.3.2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电网条件、负荷性质和系统运行方式等因素,确定光伏系统的安装类型。
4.3.3光伏系统设计中应考虑电池板的温度系数对系统电压和海拔高度对电器设备容许使用容量的影响。
4.3.4光伏系统系统中使用的各主要部件的性能指标及使用寿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并应取得相关的认证。
4.4系统接入电网
4.4.1光伏系统与用户侧电网并网应满足当地供电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4.2光伏系统采用用户侧并网的方式与公共电网并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光伏系统采用用户侧并网的方式与公共电网并网时,应符合GB/T19939一2005的相关规定;
b)光伏系统电网接口应符合GB/T20046一2006的相关规定;接口方式参见本规程附录B进行。
4.4.3光伏系统应具有自动检测功能及并网切断保护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光伏系统应安装电网保护装置,并应符合GB/T20046一2006的相关规定;
b)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的隔离开关和断路器均应具有断零功能,且相线和零线应能同时分断和合闸;
c)当公共电网电能质量超限时,光伏系统应自动与公共电网解列,在公共电网质量恢复正常后的5min之内,光伏系统不得向电网送电。
4.5系统电能质量要求
4.5.1并网光伏系统电能质量应符合GB/T19939一2005的规定。光伏系统向当地交流负载提供电能和向电网发送电能的质量应受控,在电压偏差、频率、谐波和功率因数等方面应满足实用要求。出现偏离标准的越限状况,系统应能检测到这些偏差并将光伏系统与电网安全断开。除非另有要求,应保证在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电网接口处可测量到所有电能质量参数(电压、频率、谐波等)。
4.5.2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并网,容许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三相电压的容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士7%:
b)单相电压的容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