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01/T 251-202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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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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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040.45
CCS P 65
DB3401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标准
DB3401/T251-202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manag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2022-11-03 发布
2022-11-03 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电气化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劲松、许书萍、秦榛、陈晓明、盛果兴、舒辞、宇亚飞、鲁永久、何世雄、夏祥晶、聂爱梅、谢松洁、王彬、余盖、程泽平、余丽珠、周刚、李祥飞、曾强强、许厚民、罗彬、陈国斌、张桥兵、沈振、徐道颂、孙志鹏、曹敬军、牛奔、崔健、赵晶晶、陈勇、胡小红、陈庆尧、杨承春。
内容摘抄: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的基本规定,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的分类与划分、验收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其他制式的轨道交通工程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26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CJJ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JGJ/T185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urban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建设工程。注: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等系统。
3.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acceptance manag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人员、验收条件、验收程序、验收资料等方面进行规范的行为.
3.3试运行trial running
城市道交通工程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或配重方式模拟载客运行的实验性运行。
3.4预验收pre-acceptance
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正式验收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的验收。
3.5项目工程验收project acceptance
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3.6竣工验收final acceptance
项日工程验收合格,试运行结束后、初期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日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3.7缓建工程postponed project
在竣工验收时,尚未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且不影响初期运营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工程。
3.8缓验工程de layed-acceptance project
在单位工程验收时,尚未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但不影响试运行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工程。
4基本规定
4.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补充相应的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
4.2工程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应按JGJ/T185的有关规定执行。
4.3道路、排水等配套工程验收应按CJJ1、GB50268等有关文件执行。
4.4子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验收分别参照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执行。
4.5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GB50300的规定。各项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4.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隐蔽验收等环节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工程师应参加。
4.7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a)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b)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c)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d)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4.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及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应验收。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