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JJ 097-2018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pdf(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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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的通知新建标[2018]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兵团建工师,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下达2015年自治区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新建标函[2015]10号)要求,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编制完成了《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经审查,现批准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标准编号XJ小097一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出版发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30日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加强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统一绿色建工程验收要求,保障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并按本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为绿色建筑工程。
1.0.3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新建、改扩建的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
1.0.4绿色建筑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诚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绿色建筑工程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的建筑工程。
2.0.3绿色施工green construction
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四节一环保)的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2.0.4绿色建筑工程验收acceptance of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及绿色施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等五类指标按绿色建筑设计及审查要求进行竣工检验,以书面形式对是否达到绿色建筑工程要求做出确认。
3基本规定
3.0.1绿色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应通过绿色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绿色施工,并根据设计及审查结果进行验收。
3.0.2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绿色建筑工程,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标准。
3.0.3绿色建筑可分阶段进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宜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4绿色建筑工程前期管理
4.0.1绿色建筑工程前期应进行绿色建筑策划。绿色建筑的设计(咨询)单位应将绿色建筑专项设计贯穿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估算及工程概算内容全面、估价合理。
4.0.2绿色建筑应进行规划设计,并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场地设计时应考虑室外环境质量与生态环境良好,优化建筑布局,并应符合项日所在地规划要求。
4.0.3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绿色建筑设计必须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4.0.4绿色建筑工程前期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1委托设计时应明确绿色建筑总体日标:
2委托设计单位综合考虑节地与室外环境设计、合理建筑布局,将建筑工程设计与场地、外网、园林绿化、环保、配套设施等设计同步完成;
3在施工招标时宜统筹考虑建筑工程与场地、外网、园林绿化、环保和配套设施等工程同步建设;
4应明确绿色施工要求,向施工单位提供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产品要求等相关资料。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