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43号
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钢渣混合料城镇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的公告现批准《钢渣混合料城镇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为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标准编号为XJJ139一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本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新疆农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4日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推广利用钢渣修筑路面基层,保证钢渣混合料道路基层施工质量,加速钢渣的合理利用,统一标准,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疆地区各等级城镇道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的基层、底基层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筑路用钢渣或天然材料应不含对人畜有害物质,符合国家现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1.0.4质量保障体系应贯穿于施工全过程,明确全员质量责任,加强各工序质量控制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1.0.5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应急预案,明确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和施工安全。
1.0.6各等级道路使用钢渣混合料基层时可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道路的要求执行,并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丁1)中相关规定。除此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基层base course
直接位于沥青面层下的主要承重层或直接位于水泥混凝土面板下的结构层称作基层。
2.1.2底基层subbase course
沥青路面基层下的次要承重层或水泥混凝土路面基层下的辅助层称作底基层。
2.1.3钢渣steel slag
指通过高温水淬、热闷等一系列生产工艺,凝结硬化以后破碎形成具有一定颗粒级配的固体集料。
2.1.4钢渣集料steel slag aggregates
以钢渣为主,掺人一定比例的砂砾石或碎石等形成的具有一定级配的混合集料,简称钢渣集料。
2.1.5水泥稳定钢渣混合料cement--stabilized steel slag mixture
以水泥为结合料,加入适量的水(通常为最佳含水量)与钢渣集料拌和形成的混合料。
2.1.6水泥粉煤灰稳定钢渣混合料cement fly ash stabilized steel slag mixture
以水泥、粉煤灰组合为结合料,加入适量的水(通常为最佳含水量)与钢渣集料拌和形成的混合料。
3原材料
3.1一般规定
3.1.1路面基层材料应根据道路等级、气候条件、各结构层功能要求和当地材料特性等,在技术经济论证基础上进行设计并确定材料设计参数。
3.1.2在原材料试验评定中,应随机选取具有足够数量的样本进行材料试验。
3.1.3路面结构基层材料设计参数的确定可分为下列三个水平:
1水平一,通过室内试验实测确定;
2水平二,利用已有经验关系式确定;
3水平三,参照典型数值确定。
3.1.4快速路和主干路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水平一,其他设计阶段可采用水平二或水平三;次干路及以下级别道路可采用水平二或水平三。
3.2钢渣
3.2.1钢渣的浸水膨胀率不应大于2.0%,试验方法按《钢渣稳定性试验方法》GB/T24175中的浸水膨胀率方法进行。
3.2.2钢渣中金属铁含量不应大于2.0%,且体积稳定性应合格。金属铁含量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渣中磁性金属铁含量测定方法》YB/T4188的有关规定,体积稳定性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渣稳定性试验方法》GB/T24175的有关规定。
3.2.3
钢渣必须分解稳定,粒径符合规格要求,具有规定的强度。应采用堆存三个月以上的陈渣,其游离氧化钙含量应小于2%,粉化率不应超过5%;钢渣密度比碎石大,算用量时应注意,各地使用时,应以实际测试为准。钢渣的压碎值指标和针片状含量应符合表3.2.3的要求。钢渣的压碎值及针片状含量的试验检测方法按《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E42执行。
3.3碎石
3.3.1碎石应符合表3.3.1中规定。
3.4砂砾石
3.4.1砾石颗粒中细长及扁平颗粒的含量不应超过20%。
3.4.2砂砾石集料规格宜符合表3.3.4的规定,且级配稳定,塑性指数不大于9。
3.4.3用于基层时,砂砾石公称最大粒径不应大于26.5m;用于底基层时,砂砾石公称最大粒径不应大于31.5mm。
3.4.4砂砾石集料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4.4和表3.3.1的规定。
3.5水泥
3.5.1水泥强度等级为42.5,且满足相应普通硅酸盐水泥技术要求。
3.5.2钢渣混合料所用水泥初凝时间应大于3h,终凝时间应大于6h,且小于10h。
3.5.3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生产日期,贮存超过3个月或受潮,应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6石灰
3.6.1混合料中使用石灰时可优先采用磨细的生石灰粉。
3.6.2生石灰和消石灰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6.2-1和表3.6.2-2的要求,试验方法按《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TGE51)进行。使用中应尽量缩短石灰的存放时间。如存放时间较长,应采取覆盖封存措施,妥善保管。
3.7粉煤灰
3.7.1修筑道路基层使用的粉煤灰应符合表3.7.1的要求。粉煤灰技术要求的试验方法参照《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E51中有关规定执行。
3.8水
3.8.1基层、底基层材料拌和与养生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值宜为6~8。
3.9其他材料
3.9.1使用其它工业废渣(如尾矿等)时应通过试验验证,方可使用。
4无机结合料稳定钢渣混合料组成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应根据道路等级、路面结构形式进行混合料组成设计,选择技术经济合理的混合料类型和配合比。
4.1.2无机结合料稳定钢渣混合料组成设计应包括原材料检验、混合料的日标配合比设计、混合料的生产配合比设计和施工参数确定四部分。
4.1.3原材料检验应包含混合料中所有组成材料的检验。所有检测指标均应满足相关设计标准或技术文件要求。其中钢渣集料浸水膨胀率应不超过2.0%,进行浸水膨胀率试验时按混合集料实际颗粒级配进行,试验方法参照《钢渣稳定性试验方法》GB/T24175中的浸水膨胀率方法进行。
4.1.4钢渣集料中钢渣的含量不应小于混合集料总质量的50%,加入的砂砾石或碎石不应大于混合集料总质量的50%。宜根据采用的钢渣的级配及当地集料情沉确定钢渣集料中加入砂砾石或碎石及其比例。
4.1.5对于新疆盐渍土地区、沙漠地区等特殊地区的无机结合料稳定钢渣混合料基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外,尚应考虑地区的特殊性,结合当地经验和成果,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4.1.6无机结合料稳定钢渣混合料道路基层、底基层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较小的收缩变形和较强的抗冲刷能力,还应
具有一定的抗冻性能。
4.1.7目标配合比设计应包括下列技术内容:
1选择钢渣集料级配范围;
2确定结合料类型及掺配比例;
3验证混合料相关的设计及施工技术指标。
4.1.8生产配合比设计应包括下列技术内容:
1确定料仓供料比例;
2确定结合料剂量;
3确定混合料的最佳含水率、最大干密度。
4.1.9施工参数确定应包括下列技术内容:
1确定施工中结合料的剂量;
2确定施工合理含水率及最大干密度;
3验证混合料强度技术指标。
4.1.10在施工过程中,材料品质或规格发生变化、混合料品种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材料组成设计。
4.1.11混合料最佳含水量与最大干密度试验宜采用《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E51中T0804推荐的重型击实方法。混合料无侧限抗压强度试件成型宜采用T0843试件制作方法。钢渣集料的推荐级配详见附录A。
4.2强度要求
4.2.1混合料应满足本规程的强度要求。
4.2.2应采用7d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作为混合料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指标。
4.2.3水泥稳定钢渣混合料的7d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标准R
4.3强度试验及计算
4.3.1强度试验时,应按现场压实度标准采用静压法成型试件。
4.3.2强度试验试件的径高比应为1:1。钢渣集料中公称最大粒径小于等于16mm的材料强度试验试件直径应为100mm,钢渣集料中公称最大粒径大于16mm的材料强度试验试件直径应为150mm。
4.3.3强度试验时,平行试验的最少试件数量应符合表4.3.3的规定。试验结果的变异系数大于表4.3.3中规定值时,应重做试验或增加试件数量。
4.4无机结合料的计算及比例
4.4.1水泥稳定钢渣混合料应采用质量比计算,即水泥:钢渣集料。
4.4.2水泥粉煤灰稳定钢渣混合料和石灰粉煤灰稳定钢渣混合料应采用质量比计算,分别以水泥:粉煤灰:钢渣集料和石灰:粉煤灰:钢渣集料的质量比表示。
4.5无机结合料稳定钢渣混合料目标配合比设计技术要求
4.5.1应根据当地材料的特点,通过原材料性能的试验评定,选择适宜的结合料类型,确定混合料配合比设计的技术标准。
4.5.2在目标配合比设计中,应选择不少于5个结合料剂量,分别确定各剂量条件下混合料的最佳含水率和最大干密度。
4.5.3应根据试验确定的最佳含水率、最大干密度及压实度要求成型标准试件,验证不同结合料剂量条件下混合料的技术性能,确定满足设计要求的最佳剂量。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