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111-2012 改性酚醛泡沫防火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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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程建设标准
DB63/T1111-2012
改性酚醛泡沫防火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2012-07-17发布2012-0B-15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为规范改性酚醛泡沫防火保温板外墙外保温材料的性能、设计、施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结合青海省工程建设实际,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性能要求、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七部分。
本规程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授权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地址:西宁市昆仑路28号),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山东省曲阜市澳墅新防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青海宏青建筑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王海鹰 罗升彩 张佩琪 孔繁芸
万国骅 路通俊 李征 胡晓强
娄爱东 陈志斌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杨兆安 于杰 冯艳 谢卫东
李海 黄礼良 张敏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规范改性酚醛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既有建筑、工业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中改性酚醛泡沫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1.0.3改性酚醛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质量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0.4改性酚醛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设计、选材、施工、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改性酚醛泡沫板(简称:PF板)
用改性酚醛树脂、发泡剂、固化剂和其他助剂共同反应所得的可应用于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中的热固性硬质改性酚醛泡沫塑料。
2.0.2改性酚醛泡沫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简称:PF板外保温系统)
置于建筑物外墙外侧的保温,由基层墙体、保温板(改性酚醛板、聚合物砂浆复合酚醛泡沫板)、复合装饰板、固定材料(胶粘剂、锚栓)和保护层等构成且适用于安装在外墙外表面的非承重保温构造总称。
3基本规定
3.0.1系统安全性要求
系统安全性应符合现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规定要求,另外,改性酚醛泡沫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系统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相关规定。
3.0.2系统耐久性要求
系统在温度、湿度和收缩的作用下应保持稳定;所有组成材料应独自稳定、彼此相容并具有防腐性:系统应具有防生物(鼠害、虫害)侵害功能及防雨水渗透性能;系统的使用年限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不应少于25年。
4性能要求
4.1系统性能要求
4.1.1改性酚醛泡沫防火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参照JGJ14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标准规定的实验方法进行耐候性试验,系统经试验后,不得出现保护层空鼓、剥落或脱落等破坏,不得产生渗水裂缝;拉伸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1MPa,并且破坏部位不得位于各层界面,应在保温板内。
(略)
内容索引:
目录
1总则(1)
2术语(1)
3基本规定(3)
4性能要求(4)
5设计(10)
6施工(15)
7工程验收(21)
条文说明(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