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JJ 102-2018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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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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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加强和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应急救助能力,使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矿建和改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
1.0.3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遵循“以人为本、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存需求”的建设理念以及“因地制宜、安全可靠、平灾结合、合理规划、综合利用、易于通达、就近避难、保障安全、长期备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1.0.4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满足就近避难要求,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人防疏散基地等建设相结合。
1.0.5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应急emergency response
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0.2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 evacuation and embarkation shelter
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安置居民避难、临时生活或疏散人员的安全场所。
注:应急避难场所是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的场所,用于避难人员就近避难,且至少具备不少于3天的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能力。
2.0.3避难单元sheltering space unit
应急避难场所中,根据避难人数、设施配置、自然分隔和避难功能等要素所划分的独立成体系的空间单元。
2.0.4避难场地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ite
应急避难场所内可供应急避难或临时搭建有关避难设施的空旷场地。
2.0.5避难建筑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tructure
应急避难场所内为避难人员提供宿住或休息以及其他应急保障功能的建筑。
2.0.6应急设施emergency facilities
应急避难场所配置的,用于保障避难人员生活和紧急处置的设施,包括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辅助设施。
(略)
3基本规定
3.0.1应急避难场所由避难场地、避难建筑和应急设施组成。
1避难场地:包括应急避难临时休息、应急医疗救护、应急物资分发、应急管理、应急厕所、应急垃圾收集、应急供电、应急供水等各功能区。
2避难建筑:由应急避难生活服务用房和辅助用房构成。其中,生活服务用房宜包括避难休息室、医疗救护室、物资储备室等,辅助用房宜包括管理室、公共厕所等。
3应急设施:包括应急供电、应急供水、应急排水、应急广播、应急消防和应急指挥等设施。
3.0.2应急避难场所应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及要求有区别地进行建设,城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包括避难场地、避难建筑和应急设施;乡村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包括应急避难场地和选择性配置的应急设施。
3.0.3利用学校、绿地、广场、体育场馆等既有公共设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应急避难场所除应符合城乡规划及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0.4应根据避难场所规模和需容纳避难人数来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的规模及应急设施,应急设施应满足灾害条件下的安全使用及生活基本保障要求。
3.0.5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根据城乡规划、防灾规划和应急预案的避难要求以及现状条件,按长期、中期、短期进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
(略)
4规划与选址原则
4.1规划
4.1.1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灾害防御日标、设定仿御标准与设定最大灾害效应、避难规模和分布、规划建设控制性要求和指标、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要求、应急保障要求和保障措施等;
2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及名称、功能要求、所在位置、有效避难面积、避难容量、建设标准与配套设施要求等;
3应急设施布局及保障要求:
4分期建设安排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1.2应急避难规模应根据当地既有建设工程抗灾能力的评估结果,结合人口分布特点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避难人数,不得超过其避难容量。不同类型应急避难场地的面积指标、避难容量、应急设施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4.1.3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确定避难标识的建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避难指引标识,宜根据救援疏散路线在道路交叉处设置,并应指明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和路径;
2应设置灾害警示标识,警示灾害潜在危险区域可能威协人员安全的地段。
3在应急避难场所入口处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分区图。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