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3-22-2014 蒙12N2 燃气(油)供热锅炉房工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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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DBJ03-22-2014
12N2燃气(油)供热锅炉房工程
1.适用范围及内容
1.1编制依据:
(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7]74号)
(4)《工业锅炉水质》(GB1576-2008)
(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0)《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2009)
(1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12)《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年版)
(13)《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97)
(1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1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6)《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局令第11号)
(17)《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18)《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1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20)《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2供热对象:主要是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的采暖、空调及生活热水供热,也适用于某些中小型工业企业的采暖、生产、生活和空调制冷用热。
1.3供热规模:锅炉房的最大规模总容量为20t/h(14MW),单台锅炉最大容量为10t/h(7.0MW)。
1.4适用燃料:天然气、轻柴油,适用于对环保要求较高,天然气、轻柴油供应充足的地区。燃气锅炉除采用全预混式燃烧器采用低压燃气外,其余均采用中压燃气。
燃料的低位热值如下:
天然气35169kJ/m3(8400kca1/m3)
城市煤气16000kJ/m3(3821kca1/m3)
轻柴油42700kJ/kg(10200kca1/kg)
1.5编制内容:
锅炉房热力系统图、工艺布置图,土建、公用部分只标出锅炉间、控制室、变配电间、维修间、生活间、天然气计量间等的长、宽、高尺寸要求。
2.特点
2.1列出21个典型锅炉房布置图,每个锅炉房都列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燃料消耗量、用电量、耗水量等数据。
2.2锅炉性能规格系列一览表
燃气(油)蒸汽锅炉1~10t/h,共5种规格;燃气(油)热水锅炉0.7~7.0MW,共5种规格;燃气小型锅炉(蒸汽发生器)0.5t/h,燃气真空热水机房2种,常压燃气热水锅炉房2种规格;每种规格都列出具有代表性的锅炉设备的平面图、剖面图、接管图详细尺寸,锅炉的性能和外形尺寸一览表。
3.注意事项:
(1)燃气(油)锅炉房宜单独设置,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燃气(油)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血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燃气锅炉房锅炉间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面积不小于锅炉间面积的10%。燃油锅炉房应设置日用油箱间。
(4)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并且设置事故通风。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排风机。
(5)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6)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燃气浓度监测报警器,联动事故通风及燃气入口管道自动切断阀等。
(7)锅炉房烟囱高度按该区域环境评价报告确定。
(8)天然气、煤气供应系统应由专业资质的公司设计、施工。
4.在编制过程中,采用有关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选用时应更新。
5.在本图集使用中,本图集所依据的规范、标准有新版本时,选用者应按新版本对有关做法进行检查、调整,以便所选的做法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有效版本的要求。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