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916.62-2022 取水定额 第62部分: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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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60.25
CCS P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8916.62—2022
取水定额 第62部分:水泥
Norm of water intake——Part 62:Cement
2022-10-12发布2022-10-12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内容摘抄: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GB/T18916《取水定额》的第62部分。GB/T18916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火力发电;
——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
——第3部分:石油炼制;
——第4部分:纺织染整产品;
——第5部分:造纸产品;
——第6部分:啤酒制造;
——第7部分:酒精制造;
——第8部分:合成氨;
——第9部分:谷氨酸钠(味精);
——第10部分:化学制药产品;
——第11部分:选煤;
——第12部分:氧化铝生产;
——第13部分:乙烯生产;
——第14部分:毛纺织产品;
——第15部分:白酒制造;
——第16部分:电解铝生产;
——第17部分:堆积型铝土矿生产;
——第18部分:铜冶炼生产;
——第19部分:铅冶炼生产;
——第20部分:化纤长丝织造产品;
——第21部分:真丝绸产品;
——第22部分:淀粉糖制造;
——第23部分:柠檬酸制造;
——第24部分:麻纺织产品;
——第25部分:粘胶纤维产品;
——第26部分:纯碱;
——第27部分:尿素;
——第28部分:工业硫酸;
——第29部分:烧碱;
——第30部分:炼焦;
——第31部分:钢铁行业烧结/球团;
——第32部分:铁矿选矿;
——第33部分:煤间接液化;
——第34部分:煤炭直接液化;
——第35部分:煤制甲醇;
——第36部分:煤制乙二醇;
——第37部分:湿法磷酸;
——第38部分:聚氯乙烯;
——第39部分:煤制合成天然气;
——第40部分:船舶制造;
——第41部分:酵母制造;
——第42部分:黄酒制造;
——第43部分: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离生产;
——第44部分:氨纶产品;
——第45部分:再生涤纶产品;
——第46部分:核电;
——第47部分:多晶硅生产;
——第48部分:维纶产品;
——第49部分:锦纶产品;
——第50部分:聚酯涤纶产品;
——第51部分:对二甲苯;
——第52部分:精对苯二甲酸;
——第53部分:食糖;
——第54部分:罐头食品;
——第55部分:皮革;
——第56部分:毛皮;
——第57部分:乳制品;
——第58部分:钛白粉;
——第59部分:醋酸乙烯;
——第60部分:有机硅;
——第62部分:水泥;
——第63部分:平板玻璃。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公司、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富平生态水泥有限公司、河南永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冀东水泥重庆合川有限责任公司、临沂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吴忠赛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材工业质量认证管理中心、浙江正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尹靖宇、李晋梅、胡志颖、周丽珞、胡梦婷、刘全、曹文斌、吴铁军、王克东、叶晓燕、时启林、丁基峰、李德裕、王新路、桂吉勇、王胜杰、蔡榕、李良峰、温明、孙立勋、张晋、陈华龙、娄瑜、陈红纯、黄文博。
(略)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取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取水定额及定额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通用硅酸盐水泥产品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12452 水平衡测试通则
GB/T18820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
GB/T 21372 硅酸盐水泥熟料
GB/T 21534 节约用水 术语
GB/T 2478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35461 水泥生产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36536 水泥生产企业水平衡测试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175、GB/T 18820、GB/T 21372和 GB/T 2153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计算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1 取水量范围
取水量范围指企业从各种常规水源提取的水量,包括取自地表水(以净水厂供水计量)、地下水、城镇供水工程,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的水量。
4.1.2 取水量供给范围
取水量供给范围,包括主要生产(原料制备、熟料煅烧、水泥粉磨等)、辅助生产(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场内原料场地、余能余热利用系统以及安全环保设施等)和附属生产(办公室、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绿化、降尘等)。
4.2 单位产品取水量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