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10803-2021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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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电力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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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截图:
ICS27.140
P59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P NB/T10803-2021
代替DL/T5381一2007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Reservoir Basin Clearance for Hydropower Projects
2021-11-16发布2022-05-16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前言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5)283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库底清理任务、库底清理范围、一般清理设计、专项清理设计、组织实施、阶段工作要求和成果。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增加了专项清理的分类,将原规范“卫生清理”的内容归入专项清理。
——增加了水库库底清理“组织实施”的相关内容。
——修订了一般清理的分类,保留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和林木清理的相关内容。
——修订了一般清理设计和专项清理设计的相关内容。
——修订了专项清理任务和范围的相关内容。
——修订了传染性污染源清理的内容,将生物类污染源清理的相应内容归入传染性污染源清理。
——修订了水库库底清理“阶段工作要求和成果”的相关内容。
——删除了原规范“特殊清理”的相关内容。
——删除了原规范“库底清理组织实施计划”的相关内容。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并负责日常管理,由能源行业水电规划水库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I6)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
本规范主编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社义 郭万侦 辛乾龙 文良友
丁世杰 李成 常晓琴 张逍
巢江海 倪剑 李重庆 陈建峰
刘玉含 姜正良 任爱武 寇晓梅
王雪双 辛红伟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龚和平 王奎 张一军 姚英平
王春云 王祝安 李庆友 宇文振国
李添虎 张国平 鲜恩伟 徐粤
熊强 刘吴 刘映泉 黄谨
李红远 潘尚兴 金明良 崔磊
卞炳乾 何从龙 朴苓 李仕胜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规范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工作,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
1.0.3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应遵循安全环保、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易于实施的原则。
1.0.4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应根据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影响区范围、淹没特点、阶段性蓄水要求以及水库运行方式,明确清理任务,拟定清理范围,提出清理方法和技术要求,确定清理工程量,计算清理费用,提出组织实施要求。
1.0.5水电工程水库库底请理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NB/T10504的有关规定。
1.0.6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库底清理任务
2.0.1库底清理任务应根据水电工程运行、库底清理范围及行业要求,确定清理项目及其相应的清理工程量。库底清理工程量表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0.2库底清理任务应根据不同清理对象在水库蓄水后对安全、环境、卫生产生的危害程度,以及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不同清理对象处置的要求,分为一般清理和专项清理。
2.0.3一般清理应主要包括建筑物清理、构筑物清理和林木清理。
2.0.4专项清理应主要包括一般污染源清理、传染性污染源清理、生活垃圾清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清理和危险废物清理。
2.0.5阶段性蓄水的水库应分阶段确定清理任务。
2.0.6为利用水库水域开发项目而需要进行专门的清理,不应纳入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任务。
3库底清理范围
3.0.1库底清理范围应根据水库淹没影响区范围、清理对象和水库运行方式要求确定,分为一般清理范围和专项清理范围。
3.0.2一般清理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以内区域。构筑物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至死水位下3,设置极限死水位的水库应为居民迁移线至极限死水位下3m。
2林木清理范围应为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水库淹没区。
3.0.3专项清理范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污染源、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清理范围宜为居民迁移线以内区域;水库影响区范围内的清理可根据影响程度分析确定。
2传染性污染源、危险废物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以内区域。
3.0.4阶段性蓄水的水库应根据阶段蓄水淹没区范围及相应的清理对象,分阶段确定清理范围。
3.0.5枢纽工程建设区与水库淹没区重叠部分应属于水库库底清理范围。重叠区以外的枢纽工程建设区及移民安置迁建、复建项目用地范围不应属于水库库底清理范围。
4一般清理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一般清理设计应根据清理对象的形态、规模、环境状况等特性,选择适宜的清理方法,提出相关的清理技术要求。
4.1.2一般清理对象应在原场地进行清理,不宜扩大清理影响范围,应防止二次污染。
4.1.3建筑物、构筑物请理后,残留高度不应超过地面0.5m;林木清理后,残留树桩高度不应超过地面0.3m。
4.1.4对拆除技术复杂、拆除难度大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论证确定清理方案。
4.1.5一般清理对象应以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基础确定,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中没有包括的清理对象和实物量可根据需要适当补充调查。个人所有的房屋、附属物、零星树木的清理工程量应采用补偿实物量。
4.1.6一般清理的费用应根据清理方法和技术要求,在分析确定清理工程量和清理单价的基础上计算。
(略)
内容索引:
目次
1总则1
2库底清理任务2
3库底清理范围3
4一般清理设计4
4.1一般规定4
4.2建筑物、构筑物清理4
4.3林术清理6
5专项清理设计8
5.1一般规定8
5.2一般污染源清理8
5.3传染性污染源清理9
5.4生活垃级清理11
5.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清理12
5.6危险废物清理12
6组织实施13
7阶段工作要求和成果14
附录A库底清理工程量表15
本规范用词说明18
引用标准名录19
附:条文说明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