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6/T 20-2022 城市轨道交通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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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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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01
CCS C 80
DB4406佛山市地方标准
DB4406/T20-2022
城市轨道交通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南
Guid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miniature fire stations
2022-12-12 发布
2022-12-12 实施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佛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佛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佛山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佛山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联科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中交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轨道交通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舜、利妮、冯凯、高舜奕、沈锦城、朱恒峰、何问添、刘俊峰、王兴、郭迪、林雪琴、赵斌、郜中飞、吴源贵、倪天晓、彭锦志、张新、文康、白立军、唐军、王华翔、陈科、莫燕妮、喻毕翔、胡连升、孙劲、冉启兵、申秉银、金鑫、杨荣伟、甘芳、张小锋。
内容摘抄:
城市轨道交通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微型消防站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人员配备、装备配备、职责及日常管理、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微型消防站(以下简称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221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微型消防站miniature fire station
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的小型消防队站,主要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3.2城市轨道交通微型消防站miniature fire stat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城市轨道交通各场所建立的微型消防站总称,根据城市轨道交通不同场所类型可分为车辆基地微型消防站、控制中心微型消防站、车站微型消防站和主变电所微型消防站。
3.3执勤分点duty branch
为实现“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的目标,根据需要设置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人员的微型消防站分站。
3.4应急装备配置柜emer gency equipment conf iguration cabinet
为实现“3分钟到场”而设置的用于存放消防器材的专用柜。
3.5站城一体化工程multi functional transportation hub
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为核心,与其他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的城市功能设施合建且空间融合的建筑工程。
3.6深埋车站deep buried station
车站结构项板位于地面以下的埋深不小于30或地下层数不小于4层的车站,一般设在地面以下稳定地层或坚固地层内。3.7
长大区间隧道long section tunnel
埋置于地层内的长度不小于3k或同一时刻单向存在2列或2列以上列车的城市轨道交通区间隧道。
4一般规定
4.1分类
微型消防站分类情况见表1。
4.2选址
4.2.1微型消防站选址应遵循“便于出动、全面覆盖”的原则,选择便于人员和车辆出动,对于3分钟内不能到达的区域应增设执勤分点或应急装备配置柜。
4.2.2通过通道换乘的车站,未设置微型消防站、执勤分点的一端,应设置应急装备配置柜。
4.2.3换乘车站、站城一体化工程的站厅公共区划分为多个防火分隔区域时,每个分隔区域应设置1套应急装备配置柜。
4.2.4车辆基地微型消防站宜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
4.3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4.3.1微型消防站值班场所单独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3.2附设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内的微型消防站值班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内:
b)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与消防控制室、值班室、车站控制室等共用:
c)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进行分隔,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4标志
微型消防站、执勤分点的值班场所门口及应急装备配置柜放置点处应张贴(悬挂)“微型消防站”标牌。
4.5照明
微型消防站、执勤分点值班场所内应设置火灾时能正常工作的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