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OCR带书签 GB 55036-202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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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5036—202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2022-07-15发布
2023-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布
1总则
1.0.1为使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0.1用于控火、灭火的消防设施,应能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构)筑物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消防设施,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
2.0.2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应具有在火灾时可靠动作,并按照设定要求持续运行的性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联动灭火设施及时启动。
2.0.3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防护措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条件相适应,满足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稳定和可靠运行的要求。
2.0.4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2.0.5消防设施的施工现场应满足施工的要求。消防设施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其安装质量、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测试。
2.0.6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道,在安装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2.0.7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应进行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验收,验收结果应有明确的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
2.0.8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过程应有相应的记录,并应存档。
2.0.9消防设施投人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
2.0.10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说明文字应淮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
3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
3.0.1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水消防系统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3.0.2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60MPa。
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的最大静压;
2对于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的工作压力确定:
3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
4对于采用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水压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稳压泵在维持消防给水系统压力时的压力两者的较大值。
3.0.3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14MPa,应保证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救援时的出水流量大于或等于15L/s,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大于或等于0.10MPa.
3.0.4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
2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
3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略)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
4.0.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环境温度高于或等于4℃且低于或等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2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3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或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或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启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或部位;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闭式系统应用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或部位;
3)严重危险级Ⅱ级场所。
4.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满足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4.0.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1.0h,对于局部应用系统,应大于或等于0.5h:
2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设计所需防火冷却时间:
3用于防火分隔时,应大于或等于防火分隔处的设计耐火时间。
4.0.5洒水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略)
PDF书签目录索引:
公告 4
前言 7
目录 9
1 总则 10
2 基本规定 11
3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 13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7
5 泡沫灭火系统 19
6 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 21
7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23
8 气体灭火系统 26
9 干粉灭火系统 28
10 灭火器 30
11 防烟与排烟系统 32
11.1 一般规定 32
11.2 防烟 32
11.3 排烟 33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5
一、基本情况 40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42
三、术语 43
四、条文说明 46
1 总则 46
2 基本规定 47
3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 49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2
5 泡沫灭火系统 54
6 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 55
7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57
8 气体灭火系统 61
9 干粉灭火系统 63
10 灭火器 64
11 防烟与排烟系统 66
11.1 一般规定 66
11.2 防烟 67
11.3 排烟 68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