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139-201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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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7.060
P13
备案号:49961-2016
重庆市地方标淮
DB50/T139—2016
代替DB50/139-200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2016-05-25发布
2016-08-01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50/139-200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与 DB50/139-2003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再包含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见第 1 章);
——增加了地面沉降、地裂缝、不稳定斜坡、含水层、含水层破坏、地质遗迹、地质遗迹破坏、景观、地下空间破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术语和定义(见第 3.10 条至第 3.12 条、第 3.14 条至第 3.19条、第 3.21 条);
——增加了在地质灾害治理区及周边进行工程建设时,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进行拟建工程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安全影响论证的要求(见第 5.1.2 条);
——修改了评估范围,主要按灾种增加了最小评估范围的规定(见第 5.1.3 条);
——修改了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取得的资料类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见第 5.1.6 条);
——修改了地质环境调查的规定,细化了地质环境调查的具体要求,新增了地质环境调查、地下空间调查、地质遗迹及自然、人文景观调查、相邻建构筑物调查(见第 6 章);
——修改了规划用地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用语,称为规划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见第 7.2.9 条);
——增加了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应与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级一致,但当致灾地质体对工程活动敏感时,地质灾害危险性不应定为小的规定(见第 7.3.1 条);
——增加了规划用地内涉及地质遗迹及自然、人文景观时应反映其基本情况并提出相应建议的要求(见第 7.4.3 条);
——修改了当地质灾害危险性差异明显时应分区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见第 8.1.3 条);
——增加了地下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的具体要求(见第 8.3.2 条);
——增加了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统计时应包括受其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地质遗迹、景观、地下空间、重要生活生产水源的规定及相应损失大小的划分依据(见第 8.3.4 条);
——增加了建设场地中地质灾害治理区及周边区域地质灾害发生危险性的判定标准(见第 8.3.5 条);
——增加了对需分区段进行评估的建设场地应得出各区段综合评估结论的要求(见第 8.4.2 条);
——修改了适宜性判定因素,适宜性由地质灾害危险性与防治难度两个因素确定,而防治难度又根据防治技术复杂性及防治工程费用占总投资的比例判定(见第 8.6.1 条);
——增加了建设场地中的不适宜区段在有审查通过的专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后的适宜性判定标准(见第 8.6.4 条);
——修改了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治理区及周边的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括拟建工程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安全影响论证的内容(见第9.3.1 条)。
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重庆市勘测院、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607 地质队、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208 地质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玉树、任幼蓉、江景雄、彭先孚、向强、鲁克岑、张天友、杜春兰、杨建国、高晓军、廖怀军、张良建、李进财、彭光泽、陈龙、刘喜、曾国机、唐剑波、吴兴均、祝正南。
本标准于 2003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50/139-200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已经实施十二年多,它在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收到了许多标准使用者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在标准应用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适应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必要对DB50/139-2003进行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道路交通、油气管道、水利水电等建设工程,以及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为工程建设和用地规划的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技术指导。
本标准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内容索引:
前言....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符号 2
5 总则 3
5.1 一般规定........... 3
5.2 评估工作程序... 4
5.3 评估级别........... 4
6 地质环境调查........... 6
6.1 一般规定........... 6
6.2 致灾地质体调查............ 7
6.3 水文地质调查... 9
6.4 地下空间调查... 9
6.5 地质遗迹及自然、人文景观调查........... 9
6.6 相邻建(构)筑物调查 9
7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0
7.1 一般规定......... 10
7.2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级..................... 10
7.3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11
7.4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价及规划建议.............11
8 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2
8.1 一般规定......... 12
8.2 现状评估......... 12
8.3 预测评估......... 13
8.4 综合评估......... 14
8.5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14
8.6 建设场地适宜性.......... 14
9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 15
9.1 一般规定......... 15
9.2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5
9.3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拟建工程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安全影响论证 1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级 1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滑坡稳定性模糊综合评判.................... 21
附录 D(规范性附录)泥石流发生可能性模糊综合评判 ....... 23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岩溶塌陷发生可能性分级....................25
附录 F(规范性附录)采空塌陷发生可能性分级 ....................26
附录 G(规范性附录)地下工程覆岩稳定性计算....................26
附录 H(规范性附录)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计算............ 29
附录 I(资料性附录)地质灾害及致灾地质体调查表.............30
条文说明....................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