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762-2012 秸秆发电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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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50762-2012
秸秆发电厂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straw power plant
2012-05-28发布 2012-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通过调查研究秸秆发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总结了很多经验,将秸秆发电设计更趋先进合理、符合国情,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编制组认真总结了近几年秸秆发电项目的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秸秆资源与厂址选择、厂区及收贮站规划、主厂房布置、燃料输送设备及系统、秸秆锅炉设备及系统、除灰渣系统、汽轮机设备及系统、水工设施及系统、水处理设备及系统、电气设备及系统、仪表与控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建筑和结构、辅助和附属设施、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贵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秸秆规范管理组(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邮政编码:1300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1总则
1.0.1为了在秸秆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满足节约能源、用水、用地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30MW及以下的新建或扩建秸秆发电厂的设计。
1,0,3发电厂的设计应积极应用经运行实践或工业试验证明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和先进设备。
1.0.4在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宜根据可利用秸秆资源情况建设凝汽式或供热式发电厂。
1.0.5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单机容量为30MW或25MW的机组,宜选用高压参数;
单机容量为15MW或12MW的机组,宜选用次高压或中压参数;
单机容量为6MW及以下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
2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宜采用同一种参数。
1.0.6发电厂规划容量不宜大于30MW,规划台数不宜超过两台;当经充分论证,秸秆供应量充足且采购成本合理时,发电厂规划容量也可适当增加: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容量等级宜统一。同容量机、炉宜采用同一型式或改进型式,其配套设备的型式也宜一致。
1.0.7发电应按规划容量做总体规划设计,统一安排。新建发电厂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期建设。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设计宜只包括该期工程必须建设部分。对分期施工有困难或不合理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1.0.8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设计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原有生产系统的设备布置、原有建筑结构和运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特点,全面考虑,统一协调。
1.0.9发电厂的机炉配置、主要辅机选型、主要生产工艺系统及主厂房布置,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满足安全、经济、可靠的条件下,发电厂的系统和布置应适当简化。
1.0.10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当条件合适时,发电厂可与邻近的工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协作,联合建设部分工程设施。
1.0.11发电厂的主要工艺系统设计寿命应达到30年。
1,0.12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秸秆straw stalk
成熟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和枝状林作物的统称,分为硬质秸秆和软质秸秆两类。
2.0.2硬质秸秆hard stalk and woody plant
棉花、大豆等茎干相对坚硬的农作物秸秆及树枝、木材加工下脚料的统称。
2,0.3软质秸秆straw and non-hard stalk
玉米、小麦、水稻、高粱、甘蔗等茎干相对柔软的农作物秸秆的统称。
2.0.4辅助燃料supplementary fuel
农作物籽实外壳、林作物籽实外壳和木屑等碎料。
2.0,5燃料fuel
秸秆与辅助燃料的统称。
2.0.6秸秆发电厂straw stalk power plant
以秸秆为主燃料的发电厂。
2.0.7收贮站collection&storage station
秸秆发电厂用于收集、贮存、加工燃料的厂外工作站。
2.0.8谣天堆扬open-air repository
无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遮盖的燃料堆放场地。
2.0.9半露天堆场half open-air repository
具有完整顶棚、其余围护结构面积不大于30%的燃料储存建筑物。
2.0.10秸秆仓库straw stalk storehouse
具有完整顶棚、其余围护结构面积大于30%的燃料储存建筑物。
2.0.11活底料仓surge bin with push floor
底部带有给料机械的料仓。
3秸秆资源与厂址选择
3.1秸秆资源
3.1.1发电厂应建在秸秆产地附近,所在区域应有丰富的秸秆资源、可靠的秸秆产量及待续的可获得量。
3.1.2发电厂所需燃料宜在半径50km范围内获得。
3.1.3项目建设单位应调查研究厂址附近多年秸秆产量,对秸秆产量进行分析,保证在农业款年可获得秸秆量能够满足电厂的年秸秆消耗量。
3.1.4发电厂可燃用辅助燃料。
3.1.5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秸秆发电厂的燃料及其分析数值,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后合理确定燃料及其分析数值。
3.2热负荷及电力负荷
3.2.1热负荷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3.2.2电力负荷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3.3厂址选择
3.3.1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根据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及区域秸秆分布、现有生产量、可供应量,并结合广址的自然环境条件、建设条件和社会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评价后确定。
3.2.2厂址位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择在秸秆半产区的城镇附近,应有保证发电厂连续运行的秸秆用量。
2应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宜占用一般衣田。应按规划容量确定用地范围,按近期建设规模征用。
3不得设在危岩、滑坡、岩溶强烈发育、泥石流地段、发震断裂带以及地履时易发生滑坡、山崩和地陷地段。
4选择在地基承载力较高,宜采用天然地基的地段。
5应避让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和风景区,不宜设在居民集中的居住区内和有开发价值的矿藏上,并应避开拆迁大量建筑物的地区。
6宜设在城镇、居民点和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及风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7收贮站应布置在地势高,地下水位低,地形平坦,具有良好的自然排水条件的地段。
8城市建成区、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要求且无有效削减措施,或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不得新建发电厂。
3.3.3发电厂的秸秆运输宜采用公路运输方式。有较好水路运输条件时,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取水路运输或水陆联运。秸秆运输路径不宜穿越城镇,不宜与主要公路平面交叉。
4厂区及收贮站规划
4.1一般规定
4.1.1厂区及收贮站的规划,应根据生产工艺、运输、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卫生、施工和生活等方面的要求,结合厂区地形、地质、地展和气象等自然条件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置,工艺流程顺畅,检修维护方便,有利施工,便于扩建。发电厂附近应设若干个燃料收贮站,负责电厂燃料的收购和贮存。
4.1.2厂区及收贮站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及收贮站应按合理区域秸秆量确定规划容量和本期建设规模,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2扩建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结合老厂的生产工艺系统和平面布置特点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利用现有设施,诚少拆迁,并避免扩建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3环境空间组织,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集中紧凑,空间尺度合适,满足安金运行,方便检修
4建(构)筑物宜按生产性质和使用性质采用联合建筑、成组和合并布置。
5厂区规划应以主厂房为中心进行合理布置。
6在地形复杂地段,可结合地形特征,选择合适的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局,建筑物、构筑物的主要长轴宜沿自然等高线布置。
7根据地震烈度需要设防的发电厂,建筑场地宜布置在有利地段,建筑物体形宜简洁规整。
4,1,3主要建筑物的方位,宜结合区位条件、日照、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