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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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侧,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苹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写金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1总则
1.0.1为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降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建筑防火要求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除生产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应位于城镇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1.0.+城镇耐火舞级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消防车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给水与市政消火栓系统。
1.05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火灾危炝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达到本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镇建成区内影响消防安全的既有厂房、仓库等应迁移或改造。
1.0.6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设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
1.0.7城市消防站应位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用地边界距离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小于50m,距离甲、乙类厂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不应小于200m。城市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距离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疏做出口不应小于50m.
2基本规定
2.1目标与功能
2.1.1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层数、规模,类别、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
2.1,2建筑防火应达到下列目标要求:
1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人牙健康:
2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续性:
3保护公共利
4保护环境,带约资源。
2.1.3建筑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建筑的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耐火时间内仍能正常发挥承载切能:
2建筑应设置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或避难需要的设施:
3建筑内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设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建筑内的其他防火分隔区域: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1.4在赛事、博览,避险,救灾及灾区生活过度期间建设的临时建筑或设施,其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灾区过渡安置房集中布置区域应按照不同功能区域分别单独划分防火分隔区域。每个防火分隔区域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500m2,且周围应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3建筑总平面布局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灰危害、方便消防救援的要求。
3.1,2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3.1,3甲,乙类物品运箭车的汽车库,修车牵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30
3.2工业建筑
3.2.1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2,2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2.3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2.4飞机库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4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便于建筑发生水爽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有利于或小火灾危害,控制火势和烟气蔓延。同一建筑内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附◇
4.1.2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铁车站、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综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灭危险性等因素,根据有利于消防数援,控制火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内横向城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防火分隔应保证火灾不会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
2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外,防火分区的建筑而积应按上,下楼层中在火灾时未封闭的开口所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3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4除建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积,射击场的钯道面积,污水沉降池面积,开做式的外走廊或阳台面积等可不计人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外,其他建筑面积均应计人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而积。
4.1.3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1住宅建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
2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